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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珠府办[2009]56号
【颁布时间】 2009-12-10
【实施时间】 2009-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3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9〕56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十一五”期间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广东省和珠海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我市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参照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4.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4.4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2.1 全市范围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受灾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的 2 %。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的 1%。

  

  因灾死亡3人以上。

  

  因灾损坏及倒塌房屋300间以上。

  

  


  2.2 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图1)。

  

  珠海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协调。

  

  


  3.2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防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做好救灾粮油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灾后物价监管,维护市场物价稳定。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电力、商业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震情监测、预警、跟踪、汇总和上报及地震趋势分析判定;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向市减灾委、民政局分别报告、通报灾情;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庇护场所的开放,协助安置受灾群众。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安全保卫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派遣公安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承担火灾扑救及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全市防火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及监督检查工作。

  

  市民政局:承担珠海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全市灾情;协助做好转移、安置、慰问灾民工作;负责困难灾民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申请、管理、分配中央、省下拨和市配套的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做好灾后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救助物资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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