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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九江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九府厅发[2009]104号
【颁布时间】 2009-12-10
【实施时间】 2009-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3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九江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江西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和有关医疗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即: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县及县以上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也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本药物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按照国家的要求,做好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衔接等工作。

  


  第四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立足市情,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近期重点改革任务与远期制度建设目标相衔接,分阶段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目标。

  


  第五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强化各级部门职责与协调配合。

  


  第六条  成立九江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 负责全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的制定及贯彻实施。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七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总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第八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目标是:

  (一)2009年12月20日前,在全市11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先行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在2010年2月1日前全市63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包括执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同时实行财政性补偿。

  (二)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保证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和合理使用,药品价格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降低城乡居民基本用药负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药物需求。

  (三)到2020年,建立起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主体的、覆盖城乡,规范、完善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的基本药物,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九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

  


  第十条  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的,必须在省政府确定的非目录药品中遴选。

第四章 采购配送


  

  


  第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必须参加以省为单位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其它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方式暂由各地审批发证的相关部门确定。零售药店基本药物采购方式暂由企业按市场规律向符合条件、有质量保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

  


  第十三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仍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基本药物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中标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在本市辖区内可以委托3家中标企业,其中省级2家,设区市1家配送药品。

  


  第十五条  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招标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第五章 配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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