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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09-12-09
【实施时间】 2009-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5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宁波市天网消防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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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精干力量,重点清查大型商场、市场以及影剧院、夜总会、桑拿浴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检查消防审批以及疏散通道、装修材料、消防设施运行和消防安全制度落实等情况,牵头组织对“三合一”等场所进行排查和依法查处;公安派出所:重点清查城乡结合部及城中村的小歌舞厅、小录像厅、小网吧、小洗浴、小旅馆、小餐馆等“六小”场所,检查疏散通道、消防设施配备、人员留宿和值班巡查等情况。

  

  (四)其他相关部门:工商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性场所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等情况进行清查核查;文化部门负责对文化娱乐性场所的行政许可情况进行清查核查;建设、规划部门针对规划性、区域性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改造规划意见;规划、城管部门负责违章搭建场所的清查核查和整治;安监部门负责督促危化、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并协助对“三合一”等场所进行排查和依法查处;电力部门负责对电气线路改造提出指导意见,提供技术服务;商贸、教育、旅游、民政、质监、卫生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开展本系统内部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

  

  (五)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个人(个体工商户):

  

  1.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树立消防安全主体意识,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行业内消防安全培训教育;

  

  2.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员工消防安全学习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并对相关部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积极落实整改措施,组织整改;

  

  3.房屋产权人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给承租人,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并落实房屋的消防安全措施;

  

  4.个体工商户应落实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措施,做好生产、经营场所的隐患整改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对区域性火灾隐患进行有计划的改造,逐步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拓宽防火间距,改进消防车道、消防水源、防火分隔等条件,规范电气线路,消除火灾隐患;

  

  (二)对人员密集场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进行备案擅自使用、营业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依法予以责令关停或取缔;

  

  (三)对人员密集场所建筑耐火等级、装饰装修材料、消防设施和器材等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以及营业期间封堵、占用疏散通道或锁闭、遮挡安全出口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从重处罚;

  

  (四)对留宿人员超过2人的“三合一”场所、小商业店铺等经营场所和商场、市场以及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采取防火分隔,设置独立疏散出口等技术改造措施;达不到要求的,进行人员清理整顿或责令限期搬出住宿人员。存在违章搭建现象的,依法责令拆除。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冬春季节历来是火灾的高发季节,火灾防控难度大,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引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地消除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提高防控火灾能力。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公安、建设、规划、电力、消防等部门组织抽调精干力量,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作用,扎实推进“天网”行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的基层站(所)要充分发挥点多面广、贴近群众的优势,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公安、安监、工商、建设、规划、电力、消防等部门要发挥督促指导、监督落实的作用,在分析研判形势、制定整改方案、完善政策措施和有关工作协调落实方面下功夫,积极当好党委政府参谋助手。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整治,该停业的必须停业,该取缔的必须取缔,始终保持严惩违法违章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统筹兼顾,立足长效。各地要将“天网”行动作为百日消防安全集中清查大行动的重要内容,与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消防平安镇村建设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合理安排,统筹兼顾,加快推进。要针对辖区普遍性、倾向性的消防安全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使消防安全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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