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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将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和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煤矿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煤矿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等监督管理职责划给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将省公安厅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将省卫生厅的组织查处全省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纪行为、全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指导全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职责。 (五)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六)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七)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 (八)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九)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省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全省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全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全省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全省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全省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中央在鄂和省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中央在鄂、本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全省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煤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全省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全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全省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拟订全省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组织实施国家和本省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全省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全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全省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组织全省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全省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