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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9]141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6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八)安全监督管理四处。

  

  依法监督检查省内煤炭、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全省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指导监督全省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专项督查和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全省相关行业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九)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省内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相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组织指导省内有关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有关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人事处。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人事管理、劳动工资、队伍建设等工作;监督和指导全省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承担全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及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相关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安全生产监察专员4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6名。

  

  


  五、其他事项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负责全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厅负责拟订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职业卫生省级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防治、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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