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09]58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7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四条  聘用单位与专职干部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依法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试行办法》(津人[2002]12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

  聘 用 合 同 书

  


  聘用单位

  

  受聘人员

  

  合同编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  职务:

  地址: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年月: 学历:

  何时毕业于何校何专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的管理办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3年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  工作岗位及职责要求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所具备的工作能力,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作(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作报酬

  

  一、甲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按月支付乙方工作报酬。

  二、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一、 工资的标准、具体支付办法及有关内容约定如下:

  (一)

  (二)

  (三)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

  二、 甲方保证乙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公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各种休息休假。

  

  


  第五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社会保险金的缴纳,由甲方负责办理。

  二、 乙方在各种休息、休假期间的待遇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 乙方因工负伤的待遇,因公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 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工作纪律

  

  一、甲方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按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和奖惩。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一)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二) 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三)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已修改或废止的。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 本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

  (二)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

  (三)甲方被依法撤消的;

  (四)乙方退休、退职的;

  (五)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第九条  合同的续签

  

  本合同期满,经法定程序再次当选的,可续签。续签手续应在公布选举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办理。

  本合同期满,甲方提出不再续订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 乙方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 居委会选举中落选的;

  (三) 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由所在居委会按照法定程序罢免其居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职务的;

  (四)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五)乙方严重失职、渎职,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其他应当解除本合同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