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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09]58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7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四、除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况外,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

  (一) 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 乙方因工负伤或者患病经有效鉴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五、乙方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应征入伍的;

  (四)按规定被招录到实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的。

  

  


  第十一条  终止、解除本合同证明

  

  终止、解除本合同后,甲方应为乙方开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第十二条  违反本合同的责任

  

  一、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二、 违约金约定如下: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

  二、

  三、

  

  


  第十四条  人事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未明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或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档案存入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续签合同

  


  经法定程序再次当选的,续签本合同。

  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变更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作出如下变更:

  (一)

  (二)

  (三)

  (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经双方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2.聘用合同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工作报酬等金额一律用汉字大写。

  3.签订聘用合同时,必须由双方当事人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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