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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费征收,省财政厅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原省环保局排污费征收的职责划入省地方税务局。 (二)增加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职责。 (三)加强纳税服务职责,着力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四)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化职责,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五)加强税源监控管理职责,整合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收征管力量,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六)加强内部监督审计职责,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内部行政管理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七)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八)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研究拟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根据全省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地税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地方税收及法律法规规定税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负责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编制、分配和下达税费收入计划,开展税费源调查,加强税费收入的分析预测,负责税收协议、协定的贯彻执行,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税等具体事项。 (五)监督检查税收执法活动和内部行政管理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六)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税收宣传。 (七)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八)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的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的垂直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武汉市地税局机关正处级以上干部及区地税局局长、市(州)地税局副处级以上干部和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地税局班子成员,事前备案管理县(市)地税局局长。 (十)负责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行风建设,承担省局管理干部的监督及其案件查处工作。 (十一)负责系统基层建设和工会工作,指导系统党的工作。 (十二)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地方税务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报告;负责综合性会议组织;负责文秘事务、公文管理、文书档案、机要通讯、信访、保密、保卫、调研、信息、宣传;负责拟订局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承担新闻发布、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门户网站运行和信息维护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系统目标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方案;负责地方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税收法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起草涉税规范性文件,承担局机关、直属单位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并定期清理、评估和反馈;牵头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及规范税务行政审批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