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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和基层税务分局(所)建设等工作;承担系统文明创建、竞赛和评比表彰等工作;负责系统税容风纪、着装管理制度的拟订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党组织、工会开展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和地税工会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系统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地方税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会计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地税工会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7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规定。 (二)省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市、县两级地方税务局及各类派出机构的行政编制另行核定。 (三)税政管理的职责分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授予地方政府的管理权限,省财政厅负责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会同省级税务部门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起草地方性税收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省级税务部门具体起草税收行政法规草案和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这些事项由省财政厅组织审议后与省级税务部门共同上报和下发。省级税务部门负责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厅备案。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