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9]118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7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1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核安全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

  

  (二)将排污费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三)将进入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教学科研、进入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的职责划给省林业局。

  

  (四)增加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职责。

  

  (五)增加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六)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七)增加指导生态文明创建、推动全民环保行动、组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审定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职责。

  

  (八)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落实国家减排目标职责和环境监管、监察职责。

  

  (九)加强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和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环境保护职责。

  

  (十)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十一)取消、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拟订环境保护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地、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拟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及技术规范;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县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省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排污收费、排污申报、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指导地方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工作。

  

  (五)负责提出我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核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省政府委托组织对省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强环境保护的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