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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承担落实省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制度;组织编制总量控制计划,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数量和控制指标并监督实施;建立并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制度;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环境影响评价处。 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负责规划、政策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权限内和环境保护部委托的除核与辐射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后评价工作;协助做好省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汇总提出区域、流域和行业限批建议。 (七)环境监测处。 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发布。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规划和制度。组织实施全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协调指导其他部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建立和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报全省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写和发布湖北省环境状况公报。组织环境质量监测管理;组织对全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协调环境监测数据技术仲裁;参与建设并承担全省环境监测网的管理工作。 (八)污染防治处。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形势分析研究。组织拟订并实施水体、大气、城区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组织拟订水、大气、噪声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新化学物质管理制度;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和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指导和监督全省水环境质量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市(州)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负责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城区土地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 (九)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规划;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生态功能区划;拟订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整治考核。 (十)辐射环境管理处(核应急管理处)。 承担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规划、制度和标准;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承担省核事故与辐射事故的响应与调查处理;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相关国际公约的省内履约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环境保护厅机关行政编制为69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4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保护。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