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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省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省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审计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文件起草,管理机关文书、机要、档案、保卫、信访等事务工作;管理厅机关行政、事业经费和机关财务收支工作,对厅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承办省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联系特约审计员,接待来信来访,负责编写《湖北省审计厅大事记》、《审计年鉴--湖北篇》等工作。 (二)人事处。 承办厅机关、派出审计机构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人事管理工作和出国出境考察培训的政审工作;协助地方党委、政府管理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审计机关负责人,并协调办理其任免手续;组织指导全省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综合处。 负责全省审计调研工作,对全省审计工作指导思想、重点项目、方法措施及有关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负责全省审计工作计划协调管理,研究编制全省审计工作规划,根据省政府和审计署要求协调安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进行检查;负责起草各类审计综合报告、文件、材料,编发审计内部信息;组织指导全省审计情况综合分析、对外宣传、信息反馈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分析资料;负责指导全省审计统计和信息工作,并进行审计统计资料分析;负责指导全省审计机关计算机技术应用及管理。 (四)法规处。 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的调研、起草、协调、报批工作;研究财经审计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提出推进全省审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意见建议;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理(复核)省审计厅审计项目;检查下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省审计厅监督的对象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承担省审计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按规定召开审计听证会;组织实施审计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全省审计法制工作。 (五)财政审计处。 提出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中央金库湖北省分库办理的省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市(州)、县(市、区)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财政审计业务。 (六)金融审计处。 根据审计署组织、授权,审计在鄂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负责审计地方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金融审计。 (七)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审计与省级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省人大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机关、省检察院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业务。 (八)经贸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下属系统的财务收支;根据有关法律和省政府规定,对省属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的审计监督;组织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专题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经贸审计业务。 (九)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市(州)以下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十)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市(州)以下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