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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09]330号
【颁布时间】 2009-12-09
【实施时间】 2009-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8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无锡市全市“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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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信息汇总。屠宰批发结束后,由生猪屠宰厂(场)负责,将生猪进厂(场)信息、“瘦肉精”抽检信息、宰前检疫信息、宰后检疫信息、肉品出厂(场)交易等信息及时上传至市追溯系统数据中心;

  

  (7)电子结算。有一定规模的屠宰厂(场),可以通过ic卡预存款实现结算,避免现金交易,提高买卖双方交易质量。

  

  2.肉类批发市场安全信息追溯子系统

  

  通过建立从肉品进场、检测及肉品交易的全程信息管理,达到猪肉流通的信息追溯要求。子系统以屠宰厂(场)交易凭证、ic卡为肉品来源依据,以批发市场交易凭证、ic卡为肉食品流向依据(卡单同行),确保来源与流向(二单、二卡)信息相关联,上连生猪屠宰企业、供应商,下接零售摊位经营业户。大中型批发市场交易批发以电子结算为原则。在批发市场内设置场内交易摊位的,必须与批发交易信息相对接,采用可追溯标签电子秤打印零售凭证。主要功能:

  

  (1)建立经营者(货主、买主)完整的信息档案。经营商应办理肉品流通ic卡,持卡经营;

  

  (2)索证验货。由市场管理员对进场肉品进行索证(屠宰厂(场)交易凭证)验货;

  

  (3)索证验货后批发商(货主)应读ic卡(屠宰厂(场)写入)登记,信息自动导入追溯系统;

  

  (4)肉品交易。零售商(买主)进行写卡登记,并打印批发市场交易凭证;

  

  (5)场内零售。在批发市场内设置场内交易摊位的经营户,在购进肉品信息时必须发送追溯信息至可追溯标签电子秤,零售时须通过电子秤打印零售凭证;

  

  (6)电子结算。对于比较规范的批发市场,可以通过ic卡预存款实现结算,避免现金交易,提高买卖双方批发交易质量;

  

  (7)交易结束后,由批发市场将肉品来源、流向等信息、肉品质量信息及时上传至市追溯系统数据中心。

  

  3.农贸市场(零售终端)安全信息追溯子系统

  

  该系统主要运用于本市农贸市场。通过在零售市场对肉品进货验收,与批发环节、屠宰企业非接触式ic卡信息对接后,在零售终端自动生成进货信息并与可追溯标签电子秤实现信息对接,最终通过肉品销售凭证输出。以交易凭证(屠宰厂(场)、批发市场开具)、非接触式ic卡为肉品进货依据,肉品来源信息自动下传标签电子秤为手段,确保零售凭证具有可追溯性。该系统既能满足零售市场的信息管理,也能实现零售市场对肉品的信息追溯。具体功能如下:

  

  (1)建立经营者(摊位)完整的信息档案,经营者应办理肉品流通ic卡,持卡经营;

  

  (2)索证验货。由市场管理员对进场肉品进行索证(批发市场或屠宰场交易凭证)验货;

  

  (3)索证验货后应读ic卡(批发市场或屠宰厂(场)写入)进行登记,信息自动导入追溯系统同时数据下传至电子秤;

  

  (4)销售。通过可追溯标签电子秤打印零售凭证;

  

  (5)电子秤数据上传。营业结束后将电子秤肉品销售数据上传至零售终端追溯系统;

  

  (6)数据上报。将零售终端的进货信息与销售信息上报到市追溯系统数据中心。

  

  4.团体肉品采购安全信息追溯子系统

  

  通过在团体(大中型企业、学校、酒店、肉制品加工厂等)对肉品进货验收,与批发环节、屠宰企业ic卡对接后,在团体肉品采购信息追溯子系统自动生成进货备案信息,并与肉品领用记录相对接,实现肉品来源信息与肉品领用信息的追溯。具体功能如下:

  

  (1)团体采购办理肉品流通ic卡,持卡采购;

  

  (2)索证验货。由企业管理员对进场肉品进行索证(批发市场或屠宰厂(场)交易凭证)验货;

  

  (3)索证验货后应读ic卡(批发市场或屠宰厂(场)写入)进行登记,信息自动导入追溯系统;

  

  (4)肉品耗用记录备案。肉品耗用与肉食品来源信息相关联;

  

  (5)数据上传。肉品进货数据、肉品耗用数据上传到市级数据中心。

  

  5.大卖场(超市)安全信息追溯子系统

  

  该系统运用于本市大卖场(配送)。通过对大卖场已有的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系统的完善,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采取大卖场网上填报、客户端填报、销售终端通过对收银条、肉食品包装条形码进行数据转换等多种方式,实现猪肉销售信息追溯。该系统以改造企业原有系统控制在最小范围、不影响企业内部管理、达到销售信息可追溯为原则,在有条件的大卖场实现二维码、无线信息采集机等进行信息关联与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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