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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绵阳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报送的小额贷公司申请材料组织复审;审查、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制定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管理和风险防范的实施细则并督促其落实。 第二条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管理。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做好宣传引导,搞好风险提示,强化行业监管,确保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审核县市区、园区报送的筹建申请和相关材料;指导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建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机制,审查风险处置措施并督促落实;指导建立非现场监督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受理小额贷款公司跨县市区、园区开展业务的申请,协调跨区经营所在地政府、园区管委会做好监督管理和防范处置风险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与小额贷款公司、委托银行签订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托管、贷款支付的三方协议,并督促委托银行监督支付。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备工作进行验收,合格的报市政府审批。接受经营中单户贷款余额超过20万元的报备。每年度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请具有较高业务资质的诚信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并可根据监管需要进行专项审计,重点关注有无资本金、贷少还多、从无贷款帐户划入资金、贷款利率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等情形。按照《关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川府金发〔2009〕5号)的要求,定期接受和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条 财政、工商、公安、人民银行、银监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金融业务增项,由批准部门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 财政部门负责对国有或国有法人股入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在设立、变更、注销时比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对公司中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2008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工商部门按照《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验收合格并经市政府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实行动态监督管理,防止其抽逃资本金;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要根据市级金融主管部门的提请及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公安部门依法实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洗钱、非法集资、高利贷、暴力收贷、金融诈骗等案件,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负责接收当地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融资信息,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市、县两级人民银行按属地管理原则,按月报送当地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 绵阳银监分局牵头做好防止非法集资等工作,防止小额贷款公司向内部或外部集资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信息并跟踪监督其使用情况。 第五条 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并与市政府金融办签订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书。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指定一个工作部门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单位,并充实工作力量,切实履行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处置等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