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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2010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商建函【2010】1087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本市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商务部文件精神,2010年度上海市新增典当行申报总量不得超过现有典当行总数的27%。 二、根据商务部要求,申报企业的财务审计必须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注册资金必须存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验资专户。 三、鼓励本市典当企业连锁化、规范化经营,新开设的分支机构将占用本次额度。新设立网点应符合本市典当行业发展规划,鼓励投资者到郊区新城等网点空白区新设典当企业。现有典当行及分支机构一公里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四、设立典当行申请的审核和上报,按受理时间的先后排序进行,其中对申办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的申请者给予优先。 五、新增典当行申报材料要求:申请开设典当行应根据《典当管理办法》、《上海市2010年度典当行设立申请审批操作办法》以及《上海市2010年度典当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审批操作办法》的有关要求,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需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上目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六、申报时间、地点 从即日起开始接受2010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申请。 申请材料送至上海典当行业协会 地址:香港路111号306室 电话:63293849 受理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00(1月29、30日照常受理) 附件1:2010年度上海市典当行设立申请审批操作办法 附件2:2010年度上海市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审批操作办法 附件3:2010年度上海市新设典当行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及验资银行 上 海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2011年1月21日 附件1 2010年度上海市典当行设立申请审批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在政府行政审批事项中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确保审批程序的公开性,增加审批信息的透明度,根据《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履行具体审批、国家商务部进行监督和备案的工作程序,现就本市典当行设立申请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审核原则 1、新增典当行申报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连锁、便于管控的原则。新设典当分支机构占用新增额度。 2、按照申请正式受理的时间先后排序。在商务部下达的额度内,受理在先的优先审核。如受理在先的申请不符合要求的,由排列在后的依次递补,直至额满为止。 3、加强部门合作。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范围由市财政等部门共同提供;受理和初审由市商务委相关业务处室和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和上海典当行业协会进行联合审理;初审之后,对拟同意设立的申请材料,请有关部门复审,并请商务部进行抽查,商务部对存在问题的材料具有否决权。 二、信息公开 1、在市商务委网站(www.scofcom.gov.cn)和上海典当行业协会网站(www.shpawn.cn)上发布典当行设立申请相关的条件、标准和材料要求; 2、接收申请材料时,由申报人亲自签名排序,并即时上网公示,确保排序情况公开透明。接受申请材料数量达到商务部下达新增典当行申报总量的150%时,及时在市商务委网站和上海典当行业协会网站上发布暂停办理典当行设立申请的通知; 3、初审结束后,在市商务委网站和上海典当行业协会网站上正式公布拟通过的设立申请名单。 三、受理方法 1、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2、经审核,申请材料形式齐全并符合格式要求的,正式受理,按时间顺序进入电脑排序。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退回材料,补正后重新排队。 3、经审核,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符合条件的,通过初审,并经有关部门复审后,列入正式上报商务部名单。经审核,申请材料实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由申请候补名单递进补入。 四、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