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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省政府《关于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89号)精神,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全市中医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西医并重,坚持政府主导和鼓励社会积极参与,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建成功能完善、特色突出、基本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城乡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下同)服务体系,促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六位一体全面发展,确保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总体水平居全省前列,部分学科(专业)居国内领先水平。 二、加快建设,健全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 (一)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中医机构与科室建设。合理整合卫生资源,加大政府投入,将更多资源增入中医机构,使中医药事业做大做强。市级以市海慈医疗集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为重点,做好全国重点中医医院和全国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项目,分别建成特色突出、综合服务功能完善、专科优势突出的国内知名中医医院和优秀中西医结合医院。区市政府5年内要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的上限完成本区市中医医院的改扩建和设备配置,改善就医环境和设备条件,建成中医特色突出、综合服务功能较强的区市级中医医疗和技术指导中心。通过完善青岛市中医医疗集团内部运行制度,建立市级与区市中医医院对口支援、技术协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新机制。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按国家标准设置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中医床位数应占总标准床位数的5%以上,三级医院门诊开设中医专业不少于3个,二级医院不少于2个。 积极促进和正确引导中医医疗机构健康发展,鼓励建设民营中医专科医院。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经市卫生局批准可以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新农合定点、科研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继续教育、服务准入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二)强化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实施中医“三进”(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战略,开展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标准化建设,5年内全部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要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中医特色诊疗器具和必备中药;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配备必要的中医诊疗器具,使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有1名,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至少有2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村医生或执业医师,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全覆盖。开展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中医特色基层医疗机构创建工作,建成5个省级以上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含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20个中医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个中医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站、30个中医特色镇卫生院、300个中医特色村卫生室。 (三)构建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预防保健服务中的优势与特色,实施养生保健“三进工程”,将中医体质辨识与调养指导纳入新增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市内四区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5年内建成200个养生保健指导门诊、20个养生保健基地(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中心)、20个药膳特色餐厅、20个膏方服务示范单位,推进冬病夏治、夏病冬治服务,初步建成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区市级以上的中医医疗机构在支援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要将中医药诊疗技术和养生保健服务技能的传授作为重要内容。 三、保持特色,遵循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自身规律 (四)坚持中医药同行评议,注重临床实际水平。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在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研立项、成果奖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方面,实行中医药专家同行评议。在中医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中应更加注重其实际工作水平,进一步完善中医药人才评价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