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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1-17
【实施时间】 2011-0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1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2011年起,逐步增加中医经费补助范围,制定鼓励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补助政策。根据中医药服务特点,逐步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鼓励发挥中医药服务的特色优势。

  

  (十二)制定鼓励中医药服务的保障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研究制定引导参保人员有效利用中医药服务的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药品目录条件的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使用中医药治疗的,其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要比使用其他治疗的提高15%以上;对住院病人主要使用中医药治疗的取消起付线,采取针灸治疗的报销90%。在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对全部使用中医药治疗的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参保人员,其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至少提高5%;对三级中医医院执行二级综合医院起付标准,二级中医医院执行一级综合医院起付标准;在社区接受中医药服务的,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不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通过实施总额预付、单病种结算以及人均定额结算等复合式结算办法,鼓励定点医院充分使用成本低廉、利润率高的中医药服务。

  

  五、加强领导,全面协调促进中医药工作

  

  (十三)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分管市长为总召集人,卫生、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信息化、食品药品监管、科技、教育、农业、林业、物价、文化、宣传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研究、协调、督导中医药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扶持中医药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中医药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中医建设项目的投入,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投入与补偿政策,对中医药发展给予资金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中医药管理体系建设,会同科技、教育、卫生等部门抓好中医药人才引进和学术带头人培养工作,并给予政策上的倾斜;负责将中医药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定并落实鼓励中医药服务的相关政策。科技部门要加快构建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加大对中医药科研立项和资金支持力度,推进中药现代化。经济信息化部门要抓好中药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农业部门负责中药材所需种植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技术指导,抓好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建设。林业部门负责指导木本中药材生产和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抓好木本中药材种植和药用野生动植物培育基地建设,加强对珍贵稀有药材的保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中药市场管理,落实鼓励中药制剂研制和使用的政策。教育部门要组织逐步开展对在校高中学生的中医药科普知识宣讲。卫生部门负责全市中医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宣传、国土资源、文化、物价、知识产权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支持中医药发展。

  

  (十四)加强中医药管理体系建设。按照中医药的自身特点和规律,加强中医药行业统一规划和管理。健全中医药管理体制机制,强化中医药管理队伍建设;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备专职中医管理人员,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管理职责。各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中医执法工作。各级疾控机构要配备中医药业务人员,研究推广使用中医药措施预防疾病。区市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的撤销、合并、转变性质等要依法报请市中医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加强中医管理干部的培养,各级公立中医医院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中要逐步充实中医药人员,非中医药人员的干部应参加中医药知识与政策培训。中医医院医药人员中中医药人员比例要逐步达到70%,新进医药人员80%以上应为中医药人员。规范中医药市场秩序和服务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中医药诊疗活动,严肃查处非法中医药广告,切实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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