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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1-17
【实施时间】 2011-0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1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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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采取有力措施,着力加强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引进与培养,开展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项目,做好基层中医药人才、中青年骨干人才、中西医结合人才和管理型、外向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创造优秀人才“进得来、用得上、留得住”的一流环境。5年内引进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名医)10名(其中至少有1名为国内同行公认的中医药学术领军人物),培养10名省内同行公认的中医药学科带头人、30名优秀中医药人才,120名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其中中西医结合骨干40名,区市级及以下医院占50%),40名中药技术骨干,40名中医护理技术骨干,300名中医类别全科医师,300名养生保健指导医师。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进行奖励。

  

  (六)加快打造中医名科。加大对中医重点专科(学科)建设投入,市级重点扶持建设4个国家级重点专科、5个省级重点专科、10个市级重点(特色)学科(专科),建成一批代表我市发展水平的中医重点(特色)学科(专科)群。各区市要重点建设3-5个中医重点(特色)学科(专科)。

  

  (七)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做好中医药学术传承。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活动和继续教育项目,建立覆盖中医药优势学科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做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养和乡村医生中医专业学历教育。开展多层次的名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设立10个名中医工作室,对名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技术方法、诊疗经验进行整理研究。贯彻落实师承教育与职称晋升相挂钩的具体政策。开展中医药传统技能继承型人才培养,做好学术流派整理研究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保中医药传统技术与流派传承发展。

  

  (八)加快中医药科技进步与创新。5年内重点建设2个省级以上实验室。加大对中医药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相结合的中医药研究队伍。加强中医药临床研究特别是疑难重病和关键技术方面的研究。区市级以上公立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要按照年业务收入的1%设立科研基金。重点加强我市具有临床研究优势的重点病种的研究,5年内至少有2个病种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治疗和研究水平居国内领先地位,8个病种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治疗和研究水平居国内先进地位。鼓励开展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扩大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市中医药的国际知名度。

  

  (九)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与科普宣传。推进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在办院理念、医院管理、人才培养、诊疗活动和建筑风格等方面体现中医药特色,每所中医医院至少建设1处集中反映中医药文化的亮点,打造中医药养生文化品牌。积极发挥中医类学术团体和基层卫生机构的作用,向广大人民群众推广中医药知识。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每季度至少举办1次中医药科普知识讲座,广泛传播中医药科普知识,5年内市内七区55岁以上居民的中医药科普普及率要达到60%以上。开展针对青少年的中医药科普工作。

  

  (十)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重视中药资源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加强崂山中药道地药材的保护,推进崂山药用植物种植观光园建设,建设一批道地中药材种植规范化生产基地,加快中药种植的现代化和产业化。支持中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鼓励将名老中医验方研制成使用方便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5年以上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依法简化制剂审批程序,加快审批。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可以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调剂使用。二级以上公立中医医院应按标准建立中药制剂室。积极培育中药名厂、名店、名药。

  

  四、加大投入,完善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十一)建立和完善中医药事业投入与补偿机制。坚持政府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各区市政府要依法设立中医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卫生投入要优先向中医事业倾斜,主要用于中医重点学科(专科)建设、人才引进培养、科技研究推广和基层卫生机构中医药科室建设等。公立中医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补贴政策性亏损和在职职工各项保险均由本级政府承担,其承担的包括中医体质辨识与调养指导在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应给予专项补助,其业务用房基本建设项目免征土地及基本建设各项收费。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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