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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财农[20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1-14
【实施时间】 2011-0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2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2011〕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按照科学化精细化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各类农业专项资金。

  

  农业基本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动植物疫病防治补助资金和面向农民的各类直接补贴资金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农业专项资金设立、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管理。

  

  第四条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和规范管理原则;

  

  2.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率原则;

  

  3.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原则;

  

  4.公共财政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

  

  5.资金整合和以绩效为导向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门会同农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专项资金整合工作机制,通过规划引导、部门协调、统筹安排,优化配置各部门、各渠道安排的支农资金,逐步形成项目安排科学、投向重点突出、使用规范高效的支农资金管理运行机制。要建立完善农业专项资金整合考评制度和考评结果应用制度。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设立要符合各级政府确定的农业农村发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导向目录。

  

  第八条  设立农业专项资金须有必要性分析、政策依据和绩效目标,同时明确支持范围、支持对象、支持环节和资金用途、支持方式、起止时间等要素。

  

  支持范围是对支持对象空间和时间上的限定。

  

  支持对象是指符合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规定资格和条件的种养大户、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村级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支持环节和用途是指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全流程中的具体环节和支出内容。

  

  支持方式即财政补助方式,包括补助、贴息、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具体方式。

  

  起止时间是指农业专项资金初始设立和结束的期限。

  

  第九条  对申请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建立评审制度,进行可行性综合评价,明确相应的项目管理措施,并区分轻重缓急,按序排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拟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各要素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进行综合平衡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农业专项资金设立后不得随意变更,执行过程中因政策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已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与绩效及预算执行进度挂钩。

  

  第十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执行到期后应自动停止。如需继续执行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农业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十五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的规定向所在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必要的附件,并按规定如实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财务状况、自筹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拟达到的目标等有关情况。项目申请单位要保证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及附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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