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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促进全省融资担保业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投融资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7号)等有关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性和必要性。 发展融资担保业是解决担保难、贷款难、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发展、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竞争力、改善社会信用状况、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建立了一批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在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人才培养、风险防范与金融机构合作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但是,我省担保机构总体规模小、实力弱,抵御风险能力不强,担保能力与需求的矛盾突出,监管机制不健全,财政引导资金不足等问题较为明显。为此,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鼓励和支持融资担保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市场主体融资担保困难为宗旨,以提升担保机构承保能力为核心,坚持以市场化运作为主、政府积极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的方针,加大担保机构投入力度,切实加强监管,积极推进再担保机构和担保行业自律性组织建设,逐步建立运作规范、监管有力、服务高效、综合配套的全省融资担保业体系。 (三)基本原则。 政策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提供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有序竞争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积极扶持与加强监管相结合。 (四)主要内容。 1.积极组建并扶持各类担保机构发展。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广泛吸纳社会资本,积极拓宽担保资金来源,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资金、民间资本和国(境)外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格局。大力发展以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引导发展政府出资或政府出资参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鼓励企业、自然人设立互助性担保机构。 2.建立省级再担保平台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省政府从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再担保机构资本金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通过建立省级再担保平台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克服我省融资担保业的结构性和功能性缺陷,完善再担保机制,提高融资担保业的风险防控能力和整体担保能力,放大担保功能,增强风险化解能力。 3.强化对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担保机构管理的办法和制度,制订相关配套细则,逐步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监管制度体系。建立融资担保业发展及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协同监管。对担保机构实施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变更审批程序,建立退出机制。建立担保机构信息收集、分析、披露、统计报告制度和对担保机构的检查、业务审计、监管记分制度及风险应急机制,防范、化解并及时处置融资担保风险。 (五)目标任务。 到“十二五”末,全省担保机构户数、注册资本、融资担保业务总量3项主要指标比2010年末翻一番;建立起省级再担保平台及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基本形成以政府出资组建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引导,以社会出资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各类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有较强融资担保能力的省、市、县3级担保网络体系。 二、规范担保机构设立与经营 (六)担保机构设立、变更、退出的审批及注册登记程序、条件、申报资料等相关要求和事宜,要严格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七)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