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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
【颁布时间】 2011-01-13
【实施时间】 2011-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4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接上页]


  (三)营销人员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信用卡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基本要求,督促信用卡申请人完整、正确、真实地填写申请材料,并审核身份证件(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原件)。营销人员不得向客户承诺发卡,不得以快速发卡、以卡办卡、以名片办卡等名义营销信用卡。

  

  (四)营销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对客户资料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将信用卡营销工作转包或分包。发卡银行应当严格禁止营销人员从事本行以外的信用卡营销活动,并对营销人员收到申请人资料和送交审核的时间间隔和保密措施作出明确的制度规定,不得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申请人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

  

  (五)营销人员开展电话营销时,除遵守(一)至(四)条的相关规定外,必须留存清晰的录音资料,录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四十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申请人资信审核制度,明确管理架构和内部控制机制。

  

  第四十一条  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并确认申请人拥有固定工作、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

  

  第四十二条  发卡银行应当根据总体风险管理要求确定信用卡申请材料的必填(选)要素,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漏填(选)必填信息或必选选项、他人代办(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主卡持卡人代办附属卡除外)、他人代签名、申请材料未签名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疑点信息、漏填审核意见、各级审核人员未签名(签章、输入工作代码)或系统审核记录缺失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第四十三条  对首次申请本行信用卡的客户,不得采取全程系统自动发卡方式核发信用卡。

  

  信用卡申请人有以下情况时,应当从严审核,加强风险防控:

  

  (一)在身份信息系统中留有相关可疑信息或违法犯罪记录;

  

  (二)在征信系统中无信贷记录;

  

  (三)在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

  

  (四)在征信系统中有多家银行贷款或信用卡授信记录;

  

  (五)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

  

  (六)其他渠道获得的风险信息。

  

  第四十四条  发卡银行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客户核发信用卡(附属卡除外)。

  

  第四十五条  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学生信用卡的发卡银行不得超过两家(附属卡除外)。

  

  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之前,发卡银行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在提高学生信用卡额度之前,发卡银行必须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制定学生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制度,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评估、测算和合理确定本行学生信用卡的首次授信额度和根据用卡情况调整后的最高授信额度。学生信用卡不得超限额使用。

  

  第四十六条  发卡银行应当在银行网站上公开披露与教育机构以向学生营销信用卡为目的签订的协议。

  

  发卡银行在任何教育机构的校园内向学生开展信用卡营销活动,必须就开展营销活动的具体地点、日期、时间和活动内容提前告知相关教育机构并取得该教育机构的同意。

  

  第四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当提供信用卡申请处理进度和结果的查询渠道。

  

  第四十八条  发卡银行发放信用卡应当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卡片和密码应当分别送达并提示持卡人接收。信用卡卡片发放时,应当向持卡人书面告知信用卡账单日期、信用卡章程、安全用卡须知、客户服务电话、服务和收费信息查询渠道等信息,以便持卡人安全使用信用卡。

  

  第四十九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规程,激活前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不得激活领用合同(协议)未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未经激活程序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对新发信用卡、挂失换卡、毁损换卡、到期换卡等必须激活后才能为持卡人开通使用。

  

  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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