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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1-20
【实施时间】 2011-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6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⑴排查整治时间:2011年,对所有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一次检查。全市所有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完成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任务。

  

  ⑵排查整治安排:2011年2月2日前,各相关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单位进行宣传发动;4月1日前,人员密集场所要完成自查整改工作,按照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10月1日前,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及对“四个能力”建设进行考评; 12月31日前,各相关部门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提高整治效果。

  

  ⑶排查整治措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检查和“四个能力”建设考评验收,要加大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对人员密集且夜间营业性场所集中错时抽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贸发、工商、旅游、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要分别督促所有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和“四个能力”达标建设,申报自查整改情况,并进行监督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派出所要对“小单位”、“小场所”和居民住宅逐一排查,检查情况逐一登记造册并存档备查,落实实名制检查人员。

  

  4.开展危险化学品检查整治

  

  ⑴排查整治时间:2011年,对所有生产、经营、储存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开展一次检查。

  

  ⑵排查整治安排:2011年3月1日前,督促生产、经营、储存化学品的企业开展自查整改;7月31日前各负有危险化学品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督检查;10月31日前,相关部门督促企业落实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工作领导小组。

  

  ⑶排查整治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重点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健全、落实,安全设施和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要求或保持完好有效。对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改造、搬迁,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督促落实;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5.深化“三合一”场所的排查整治

  

  ⑴排查整治时间:2011年,进一步深化生产、仓储、住人合一“三合一”和商住合一经营性“三合一”场所的排查整治。

  

  ⑵排查整治安排:2011年3月31日前,各区发动镇(街)、村(居)对本区域内的“三合一”场所进行摸底排查,汇总上报各区工作领导小组;7月31日前,各区集中组织各相关部门对摸底排查的单位进行逐一检查,尤其是对沿街商铺住3人及以上的应坚决清理,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10月31日前,各区组织相关部门对“三合一”场所进行“回头看”,防止隐患回潮。

  

  ⑶排查整治措施:各区政府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研究本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遏制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镇(街)和村(居)委员会应当经常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掌握本区域内建筑物的使用情况,发现“三合一”场所的,应当督促整改,并报“三合一”场所整治办公室。国土、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对违反用地、城乡规划有关规定及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作为“三合一”生产厂房的建筑,责令限期整改;对须增设第二消防安全通道的建筑,应给予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前置行政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对有关职能部门抄告的无照“三合一”企业,依法给予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没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违章“三合一”建筑实施强制拆除。供电、供水部门要全力配合各区“三合一”场所整治行动,对拒不整改(久拖不改)的“三合一”场所,强制断电、断水。公安部门对出租给他人从事“三合一”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依法给予从重、从严处罚;对私拆封条、暴力抗法和阻碍执法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制定措施,并指导、督促、实施“三合一”场所整治,加强对整治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接受群众举报查处;定期通报“三合一”场所治理情况,及时研究整治的问题和对策。动员广大群众参与“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排查工作,鼓励群众举报消防违法行为,扩大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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