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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集中开展大宣传 各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2011年,各区要联合教育、公安、安监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全民消防宣传教育计划”。 1.时间安排:2011年2月2日前,各区要组织教育、民政、建设、广电、公安消防等部门,以学校、社区、家庭、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依托各级主流媒体,以字幕提示、公益广告、新闻采访、专题报道等形式,广泛开展以“普及冬防春运消防安全常识、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检查、消除身边火灾隐患,开展逃生自救演练”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结合“四个能力”建设,在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车站、机场、码头和高层住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火栓、灭火器摆放位置,督促单位设置明显指示标识和使用方法提示。4月30日前,街道、社区或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各个社区的每栋住宅明确一名专(兼)职消防宣传员,及时发现和消除社区、楼宇内火灾隐患。6月30日前,全面实施“家庭消防安全计划”,开展“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系列活动,确保中小学校每学期第一周开展一次火场逃生疏散演练,每个学生制定一份家庭火灾逃生预案,并进行演练;在互联网发布“家庭消防安全自查表”,组织开展网上全民消防安全隐患自查活动。 2.宣传方式:各区政府要协调主流媒体开设专栏,开展经常性消防常识科普宣传;加大电视台、广播电台黄金时段消防宣传力度;增加楼宇视频、街头电子显示屏、公交车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等消防常识宣传频次。深入推进消防宣传“五进”工作,发挥消防教育馆、科普教育基地、消防站作用,组织社区居民、单位职工参观、体验,强化家庭用火用电、逃生自救常识宣传;利用消防宣传车、文艺演出、逃生疏散演练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三)集中开展大培训 各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109号令)要求,制定实施全方位、多层次、分阶段、有重点的社会消防培训教育计划。 1.2011年3月1日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以多种形式组织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进行一次全员岗位专业技能培训;2011年底前,全市不少于50%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建设、市政园林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物业服务、城市燃气等企业,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建设、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及电工、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专题培训;劳动、教育等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教育、培训和技能鉴定内容。 2.2011年2月2日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以“四个能力”为重点内容,开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培训,督促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内部消防安全大检查、疏散逃生大演练。对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消防安全明白人”培训。2011年底前,公安机关保安培训机构要对保安员进行全员消防技能培训,提高火灾防范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3.2011年底前,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托各级党校,将社会消防管理纳入各级、各部门领导和负责人培训内容,提高各级、各部门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和领导能力。全面开展镇(街)、村(居)“两委”负责人消防安全培训,2011年底前,由各区牵头分批组织对负责消防管理的镇(街)、村(居)“两委”负责人进行一次全面轮训。 (四)集中开展大练兵 各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加强训练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1.各区要加强消防综合应急救援演练。将消防应急救援工作纳入综合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建立完善由公安、安监、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程抢险、气象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火灾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因地制宜确定训练项目,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联合培训和演练,切实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全面开展岗位练兵活动。2011年3月1日前,要对本辖区人员密集、易燃易爆、石油化工、大型活动等场所和高层住宅、地下建筑、在建工程等单位逐一进行“六熟悉”;着眼可能发生的灾情,确定救人、灭火、破拆、排烟、人员疏散、主要行车路线、消防车停靠、可利用水源、停车作业环境以及火场供水、水枪阵地设置等技战术措施,强化对执勤车辆、装备、器材性能熟悉和应用。市公安消防支队要加强高层、地下、化工等疑难灾害处置技战术研究,规范作战行动程序,每月组织一次战例研讨活动,全面提高扑救疑难火灾的攻坚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