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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1-07
【实施时间】 2011-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6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承接产业转移发展非资源型产业构建多元发展多极支撑工业体系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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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税费优惠政策

  对新建承接产业转移非资源型产业(非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项目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政策。对于我区承接的国家鼓励类非资源产业转移项目,经审批如符合条件,可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有偿代理服务,所有行业协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

  (三) 财政支持政策

  自治区设立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整合各类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集中支持非资源型产业项目建设和重点行业投资引导;支持承接产业转移园区加强交通、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园区综合配套能力。自治区资源勘探资金要重点投向非煤矿产资源勘探勘查。

  (四) 金融支持政策

  对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加大贷款支持力度。支持在承接产业转移园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扩大中小企业担保资金规模,提高中小企业贷款比例。

  (五) 土地倾斜政策

  非资源型产业项目用地,自治区和各盟市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可适当倾斜。属于采矿用地的,可协议出让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政府为取得该建设用地和土地开发所支付的成本价格;属于工业生产和仓储用地的,出让价格可按自治区工业用地有关优惠政策标准执行。非资源型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可采取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供地,也可根据企业实际使用土地年限确定适当(不超过50年)的出让年期,租金和出让金按有关规定从优执行。

  (六) 电力支持政策

  鼓励我区已建成投产但不能满发满送的火电机组和相对集中的风电场,采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与自治区达到规模化标准的优势特色产业及承接落地的重点加工项目联合重组,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全力支持承接产业转移园区实行电力多边交易或电力大用户直购政策。电力部门要从“十二五”电力改造资金中安排足够的资金,对自治区承接产业转移园区电力设施进行超前建设、超前配套。

  (七) 资源配置政策

  加大资源配置政策实施力度,重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投资40亿元以上、技术含量高的深加工转移项目、大型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配置煤炭资源。支持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实绩突出的盟市选择井田进行煤炭资源拍卖,以筹集资金加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按产业整体转移进入园区的项目,可参照(试行)一个法人实体配置煤炭资源。鼓励矿产延伸加工企业整合重组上游矿山企业。允许有深加工产品的高载能企业建设满足企业自身需要的原材料生产项目。今后,除乌兰察布市和阿拉善盟以外,不再建设单一的电石、铁合金项目。鼓励承接产业转移企业参与我区煤炭资源整合。支持在重点口岸建设有色金属和木材等进口资源深加工园区。

  (八) 企业重组政策

  各级地方政府要组织上下游企业,围绕产业链条重构,进行联合重组,鼓励源头企业与深加工企业就地配套、就地协作,促进企业规模化发展。要通过技术改造、大企业兼并小企业、优势企业兼并弱势企业等方式,促进同类行业企业整合重组。积极引导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行“公司加基地,基地带农牧户,科技市场服务一体化”等有效的组织经营形式,建立稳定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产业基地。鼓励农牧民以土地经营权、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和产品入股,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与龙头企业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在有条件的地区,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采取“反租倒包”的形式,建设原料供应基地。

  (九) 运输保障政策

  根据园区规划,争取把产业区通道建设纳入省道建设范围。支持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的承接产业转移园区或产业集群,建设物流园区和战略装车点,设立铁路运输专户,享受鼓励大型现代化物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十) 开发区促进政策

  推进工业园区管理体制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扩区升级,对销售收入超100亿元的专业化工业园区申报升级为国家级园区,享受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权限和政策;对销售收入超50亿元的专业化工业园区批准为自治区级园区,享受自治区级开发区管理权限和政策。

  五、主要措施

  (一) 强化组织领导和考核评价

  自治区和各盟市都要成立非资源型产业发展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非资源型产业发展、承接产业转移、产业集群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进一步细化促进非资源型产业发展、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集群建设的政策和具体工作措施,落实部门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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