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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审查员证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将符合晋级条件审查员的上述材料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晋级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件9)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十六条 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予以晋级,换发高级审查员证书。 第十七条 审查员注册证书期满换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 (二)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完成6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包括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地核查以及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组织的监督检查); (三)每年至少参加15小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培训; (四)遵守审查员行为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符合换证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申请换证,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期满换证申请书》(见附件10); (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或企业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 (三)审查员证书复印件。 第十九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将符合条件的审查员的上述材料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期满换证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件11)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二十条 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并予以换证,换发审查员证书。 第二十一条 高级审查员在证书有效期内,除满足第十七条规定条件外,并每年至少担任审查组长3次的,方可按规定换发高级审查员注册证书;仅满足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换发审查员证书。 第二十二条 申请技术专家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含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三)精通专业知识并属于相关领域的技术权威。 第二十三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可根据需要,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提出技术专家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专家资格申请书》(见附件12);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从事相关专家工作年限证明。 第二十四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应将符合条件人员的上述材料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专家申报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件13)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二十五条 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并予以备案,颁发技术专家胸卡。 第二十六条 参加审查员教师培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质量工作满五年; (三)具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高级审查员资质。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注册申请书》(见附件14); (二)高级审查员证书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从事质量工作年限证明。 第二十八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应将符合条件人员的上述材料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面试推荐表》(含电子版,见附件15)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二十九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对申请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并予以注册,颁发审查员教师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三十条 审查员教师期满换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完成64小时审查员培训班的授课工作(包括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批准的审查员培训班、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实施细则宣贯会和培训学习班); (二)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参加48小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培训; (三)高级审查员证书在有效期内; (四)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符合换证条件的审查员教师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申请换证,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期满换证申请书》(见附件16); (二)审查员教师证书; (三)高级审查员证书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应将符合条件的审查员的上述材料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期满换证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件17)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