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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24
【实施时间】 2011-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7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定

[接上页]
第五十五条 暂停期间不受理其换证或晋级申请,暂停期满后如证书过期,须重新培训注册。

  第五十六条  审查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审查员资格,注销其审查员证书: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从事企业实地核查的,且情节较重的;

  (二)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有刁难企业,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谋取其他不当利益行为的;

  (三)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格证书的;

  (四)从事生产许可有偿咨询的;

  (五)出租出借证书供他人使用的;

  (六)虚假宣传证书作用误导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证书有效期内受到二次(含两次)以上暂停处理的;

  (八)年度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

  (九)未按本规定第四十八条参加补充培训的;

  (十)因本人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许可证工作的;

  (十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七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提出注销申请,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予以注销。或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提出注销申请,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核批准后予以注销。

  第五十八条  被注销审查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审查员。

  第五十九条  审查员教师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注销其审查员教师资格:

  (一)不履行教师职责,未按规定完成授课内容的;

  (二)无故不服从使用单位或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选派授课的;

  (三)泄露考题或协助考生舞弊的;

  (四)未按本规定第四十八条参加补充培训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六)因本人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许可证工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班申请书

  附件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考试规则

  附件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汇总表

  附件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教师授课情况反馈表

  附件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考场情况记录表

  附件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注册申请书

  附件7《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注册汇总表

  附件8《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晋级申请书

  附件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晋级汇总表

  附件10《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期满换证申请书

  附件1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期满换证汇总表

  附件1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专家资格申请书

  附件1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专家申报汇总表

  附件1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注册申请书

  附件1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面试推荐表

  附件1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期满换证申请书

  附件17《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期满换证汇总表

  附件18《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工作评价表

  附件1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评价意见汇总表

  附件20《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年度考核评价办法

  附件2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年度考核汇总表

  附件2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审查员教师证书补领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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