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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2010-11-19
【实施时间】 2010-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7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 │2006年3月27日 │该工作规定已被2010年5月9日最高人民检 │br /  │9 │ │  │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 │br /  │  │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  │高检发研字[2006]1号  │ │
  │  │ │  │定》废止。  │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2008年3月5日  │该规定已被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
  │ 10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  │高检会[2008]2号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br /  │  │规定       │       │ 标准的规定(二)》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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