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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因此,结合发改部门的综合性职责,各级发改部门要重点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在保障现行计划管理体系稳定的前提下,通过进一步细化分工,理清责权。在分级管理的体系构架下,各项管理工作在哪个层面操作、由哪些部门实施等具体事项,可根据各地机构设置和人员力量等因素按因地制宜原则予以解决。对于以工代赈及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管理工作事项不多的,考虑减少中间环节,采取自治区直接对县的垂直管理方式,探索“省管县”的工作模式。 三、确保计划的严肃性 以工代赈计划及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计划均为国家指令性计划,计划下达的中央投资及建设任务必须完成。以工代赈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依照国家关于计划到省、项目到省、资金到省、责任到省的要求,自治区发改部门按“省负总责”组织计划管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计划执行工作,自治区财政、审计等部门也根据发改部门建设计划进行资金划拨管理、资金使用监督审计等工作。自治区下达的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及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计划,已逐个项目列明建设资金、建设标准、建设任务、工程效益等基本内容,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凡市、县自行调整或变更的计划(如近期百色市发展改革委以批复文对3个县年度计划进行调整),一律无效并要及时纠正,同时对违反政策,擅自作主的行为给予严肃批评。 因此,为保障计划严肃性,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自治区下达国家年度计划后,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由县发改部门逐级上报,履行报批手续,经自治区发改部门批准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后方能调整。通过批复调整后的计划作为项目资金拨付核算、工程竣工验收、审计等工作依据。 四、以工代赈及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项目前期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要完备各项程序 目前存在着前期工作和验收工作走过场的现象。个别市、县认为以工代赈及易地扶贫搬迁的项目工程小、资金少、分布点多,在编报、验收等工作过程中随意性有逐渐加大的趋势,这些思想与国家扶贫开发投入的初衷相背离。为此,要解决因审批把关不严,导致项目前期工作不完备、走过场,从而形成项目建设资金不足、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等问题。 在项目前期工作方面,要强调发改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通过进一步完善报、审程序,选择好能够实施、同时也可以顺利推进的项目编报计划,由县发改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改部门组织审核批复。另外,按照目前自治区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的精神,我区以工代赈及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前期工作已基本采取了委托市级发改部门组织审批、自治区发改部门派员参加的工作方式,加快、从严推进前期工作。 在工程竣工验收方面,要树立发改建设项目的工程形象。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四项制度是项目实施管理的四个“准绳”,必须要完备。在工程建设完工后,必须组织县级工程验收工作(资金使用、实际工程量等内容),再经自治区计划验收(投资完成、计划任务等内容),未符合竣工标准的,不准许验收通过,并限期改进完成。同样,对计划验收,我区也采取了委托市级发改部门组织验收、自治区发改部门派员参加的工作方式,共同把好关、备好案。 五、规范项目建设标准及工程投资补助 包括以工代赈及易地扶贫搬迁计划在内的财政扶贫资金均属于国家补助性质的项目建设投资,地方要有相应的配套资金投入。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均列入预算将不低于中央财政扶贫资金额度30%的配套资金用于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主要使用于各项贫困地区大会战并直接安排于项目建设投资,这也完全达到了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地方配套比例要求。近年来以工代赈及易地扶贫搬迁的项目建设标准及工程投资补助基本符合我区实际,在我区扶贫开发工作任务仍然任重道远的背景下,从需要解决的项目多、迫切要求扶持的范围广、中央及自治区补助扶贫资金额度限定等因素考虑,仍要继续按近年来项目建设标准及工程投资补助安排计划,以规范建设扶贫项目,逐步完成扶贫工作任务。对有关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及工程投资补助或提出由国家全部承担等要求,目前仍难以实施。 我区的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六大类建设内容的建设标准依然不变;在国家尚未改变限额投资的大方向下,我区以工代赈工程投资补助已参照相关行业部门进行适度提高(部分项目甚至比行业部门的补助还多),这也是共同努力争取到的结果。至于有关建设资金不足的反映,多数是由于当地超标建设或改变增加原计划任务所致,属于扶贫性质的以工代赈工程的建设标准及投资补助不能脱离贫困地区发展水平,计划项目的确定还是要以定额设计、限额建设的准则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