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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我区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仍将与搬迁群众密切相关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必要的生活设施及社会事业列入主要建设内容。中央预算内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于安置房及其附属设施、安置点社会事业项目基础设施,中央财政扶贫资金配套易地扶贫搬迁投资用于安置点生产经营范畴的建设项目(据了解,财政、扶贫部门并未限定此项投资的资金投向),部分安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以工代赈资金为主进行安排并强调各涉农部门资金投入,形成易地扶贫搬迁以中央及自治区扶贫资金为主要渠道的解决办法,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搬迁群众可承担部分费用。对于我区连片贫困区域等特困农村,准予将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全部安排建设安置房及其附属设施、安置点社会事业项目基础设施,缓解住房为主的建设资金缺口压力。 六、明确限定以工代赈建设内容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规定,以工代赈建设内容为县乡村公路、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等六类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将以工代赈紧密结合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的根本基础,实践证明这是正确的方向。应以“区域发展统领扶贫工作”为理念,也即是将以工代赈融入到当地经济发展全局当中,担当引领贫困地区发展的前导角色。如集中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围绕着农村产业开发展开,因地制宜地通过选择针对性强的贫困地区产业来建设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在工作思路上不要陷入直接将扶贫项目用作产业开发的误区。个别市提出要求调整以工代赈建设内容,考虑安排部分生产开发性项目等要求,目前无法实行。 为此,为进一步发挥以工代赈项目的扶贫成效,要因地制宜地选择针对性强的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方向建设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将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围绕着农村产业开发展开。如在糖蔗区重点建设道路工程,在烤烟区重点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在桑蚕区重点建设基本农田工程,在产粮区重点建设小流域治理工程,在放牧区重点建设草山草坡工程等等。利用以工代赈作为基建资金的功能,集中投资直接为当地产业发展配套,既起到改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的基础性作用,又发挥引导产业发展的示范性功效,把投资用到“刀刃”上解决关键问题。 七、国家以工代赈投资并未强求贫困县配套项目建设资金 解决贫困问题是各级政府应要共同承担的责任。为此,国家和自治区对有关市、县配套地方扶贫投资有一定要求,但对我区贫困地区而言,地方配套资金所占比例仅仅是象征性的甚或全部免除,国家发改委近年在审批以工代赈计划时也并未将市、县地方配套资金作为安排项目的依据。应该说,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资金大部分已由中央投资解决,自治区在编报年度建议计划中也并未强行要求市、县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如在近年来开展的系列大会战项目中,地方配套资金均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解决,以工代赈工程基本由国家和自治区进行投资建设,没有要求地方进行配套。根据民族自治相关规定减免以工代赈县级配套资金、减缓贫困地区财政支出窘境是合理可行的,同时,也鼓励各地对贫困地区加大扶持力度,从当地财力中力所能及地增加拨付扶贫资金,补充以工代赈项目资金投入,完善和提高项目建设水平。 八、安排劳务报酬作为列入以工代赈计划的必要条件 国家明文规定,不允许将群众投工投劳、农作物因施工所受损失等列作以工代赈地方配套资金。“赈济”是以工代赈工程特色,也是其他扶贫资金所不具备的功效。近年,我区各地实施以工代赈计划过于片面强调项目基建资金的功能,着重将以工代赈项目做成偏全偏大的工程,而忽略了“赈济”作用。基于以工代赈可以让困难群众直接受益的性质,各项目县在编报建议计划时应多选择劳动密集型、适宜项目所在地农民工自建的项目,适当加大劳务报酬比例,更多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体现“赈”的作用和影响,体现国家准予的直接扶助政策,切实让困难群众直接得到就业机会、享受到以工代赈工程的务工收益。有关将当地群众投工投劳折算为地方配套以争取更多的以工代赈项目等要求,违背以工代赈宗旨。 因此,要将劳务报酬作为列入以工代赈计划的必要条件,合理确定农民工酬劳比例。各县发改部门要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针对农民参与施工和劳务报酬发放制定专门的管理措施,严格按章办事。尤其是属于少数民族聚集、边境、革命老区的地区,从解决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特殊问题的角度出发,要真正将以工代赈的直接扶持功效发挥出来,建立劳务报酬操作规章,合理确定酬劳标准,规范支付流程,保障务工农民现金收入。劳务报酬相关规定要分别经过县制订标准、市审核监督、自治区备案的三级工作程序,做到公开、足额、及时发放劳务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