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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和国家安监总局等13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提高煤炭资源保障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煤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煤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工作,关系企业生产经营和矿工的生命安全,关系煤炭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目标的顺利实现,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能源保障大局。当前,我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重点已转入施工建设阶段,全省有930余处整合、改扩建矿井开工建设。由于矿井施工过程中一些安全设施尚未健全,且施工地点多,管理分散,安全事故隐患比较突出。对此,全省上下必须充分认识加强煤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抓出成效。 二、严格落实煤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责任 (一)加强政府组织领导。各产煤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落实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主动出击,关口前移,不留死角,构建有效的施工管理和安全保障体系。 (二)强化施工过程管理。建设单位是施工与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是施工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协调管理参建各方,健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协调机制,组织制订并督促参建各方落实施工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对施工全过程实施动态监督管理。要严格按“三同时”要求,在资金使用安排上首先满足施工安全需要,根据不同矿井条件,满足“六大安全系统”建设要求。要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严禁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质监队伍参与工程建设。要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严格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行为,严禁以包代管。 (三)严格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是整合技改矿井施工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所需装备和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瓦斯等级、水文地质条件、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性等灾害矿井施工经验和能力,严禁转包或分包、变相转包或分包工程。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组织保障体系,健全施工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落实施工单位负责人下井施工带班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全过程管理。要严格按照煤矿建设技术规程规范编制施工作业规程,制订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自觉接受建设单位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四)规范监理监督行为。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规定,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煤炭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监理资质,具备相应监理经验和能力,承担施工安全监理责任,严禁挂靠、转租监理资质。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查施工组织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同时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和监察部门报告。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要切实履行对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井下、地面重点工程和隐蔽工程必须实施现场旁站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主动接受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报告工程质量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