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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20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30
【实施时间】 2011-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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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管理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统一管理人接受委托时,应当与业主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等移交手续,规范供配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积极配合供电企业做好高层建筑供配电系统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统一管理人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设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并对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指导,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使用人对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负责。业主多、产权分散,消防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的高层公共建筑,存在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由所在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协调建筑各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整改责任,确保安全。

  

  (二)落实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职责督促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立1名专职消防安全员,负责“四个能力”建设的培训、督促和检查;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疏散引导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演练;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消防安全标识,定期对消防设施、电气线路进行全面检测。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宾馆、公共娱乐场所等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烟面具、应急手电筒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严禁场所边使用(营业)边施工。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

  

  (三)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消防安全负总责,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按规范设置避难层,高度超过250m的高层建筑,防火设计应按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题论证。施工单位应对消防施工质量负责,落实施工现场特别是明火作业的消防安全措施;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不得同意使用、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提升公众消防安全素质

  

  (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要组织本辖区负责消防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各级文明办、公安、教育、民政、共青团等部门要按照《福州市消防志愿者行动实施意见》要求,推动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消防志愿宣传活动,完成注册消防志愿者人数达到本地区常住适龄人口总量的3%,确定消防志愿者试点乡镇(街道)和社区、学校、企业不少于1个。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全市100%的学校开设消防知识教育课程,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火场逃生疏散演练。科技、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工作内容,城市社区居民和社会单位员工消防知识普及率要达到90%。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每年组织消防演练不少于一次;街道、社区或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一定比例在小区明确若干名专(兼)职消防宣传员,有条件的小区每栋设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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