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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11]52号
【颁布时间】 2011-02-01
【实施时间】 2011-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0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府〔2011〕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随着我市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消防安全形势日趋复杂,发生火灾危险的几率日益增大。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努力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20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进一步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职责。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区长负责制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将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纳入“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落实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本地区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

  

  镇(街)要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每个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例会,专题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指导辖区内单位(场所)建立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行消防网格化标准管理,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村(居)委会要组建志愿消防队,组织居民签订防火公约,经常性地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进一步落实部门消防安全职责。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强化职能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国土房产部门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缺少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备案资料的建设工程,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要规范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物业管理和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筑责任主体;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资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关于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的规定,把好市场主体登记准入关。凡消防审批被依法列为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的,加强登记审查,坚持先证后照。

  

  文化部门依法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以及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封、责令停产停业的公共娱乐场所,予以取缔或吊销文化经营行政许可证照。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主动参与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城乡规划审查;定期组织对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开展检查,对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提请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对影响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设施,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依法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以高层(地下)建筑以及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督促社会单位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做出处理。

  

  供电部门要排查整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供电部门产权的建筑供配电设施;依法检查用户产权重要负荷的配电设施、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及设备运行状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通知产权人限期整改并报市、区人民政府,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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