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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11]52号
【颁布时间】 2011-02-01
【实施时间】 2011-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0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十九)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总负责,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施工单位应对消防施工质量负责,落实施工现场特别是明火作业的消防安全措施;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不得同意使用、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

  

  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火灾隐患源头防控

  

  (二十)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健全相关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通过文件、简报等形式互通信息,由发现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的单位负责发布信息,相关单位收到函告通知后应迅速进行核查,对确实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的要及时函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督促违法单位进行隐患整改。对监管对象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违法违章等消防安全问题,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将火灾防控信息进行通报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排除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十一)建立隐患整改资金保障机制。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或依法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因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建设项目未达到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整改并承担相关费用。

  

  已建立专项消防设施维修资金的,依照相关规定支取使用。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经过维修、更新、改造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市、区人民政府建设部门可以会同所在镇(街)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先行列支。维修资金不足,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没有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十二)建立诚信监管机制。建设部门等要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评定,对逃避责任、不主动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的企业,按照诚信管理规定调整等级,实施资质、项目动态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推动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

  

  (二十三)建立市场调节机制。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引导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企业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风险管理和灾后补偿方面的作用,利用市场手段平抑火灾风险、辅助社会管理。积极尝试发展消防中介组织,创建消防管理人才市场,为企业自主选择消防管理人员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开办消防技术性服务机构,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消防工程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评价、火灾损失核定、消防技术咨询等方面服务。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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