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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11]52号
【颁布时间】 2011-02-01
【实施时间】 2011-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0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承担监管职责,同时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和本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消除火灾致灾因素。

  

  (三)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内容,每年逐级签订(下达)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组织考核。对相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启动问责机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夯实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基础,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

  

  (四)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配备。财政部门要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据城市消防专项规划,提出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的建设配备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建设,改造不符合灭火救援要求的城市消防供水,并督促供水单位(企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城市交通隧道、港口的建设或主管部门要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五)加强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健全由公安巡特警、交警、建设、环保、卫生(120急救中心)、林业(森林防火)、交通、武警、边防、海警、航空港、电业、水务、电信、移动、联通、燃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别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建立由各行业专家、技术人员组成的综合应急救援专家库,成立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建立市、区两级综合应急救援指挥调度体系,依托市消防教育训练中心完善应急救援综合训练功能设施,建立健全全市专业应急队伍基地化、模拟化训练体系。市、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个人基本防护装备配备应符合公安部《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标准》,满足应急救援的需要。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现状,制定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对重大火灾与特殊灾害事故的处置能力;熟练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高层建筑内部消防设施的应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实战性、跨区域多力量联合演练。特别要加强超高层建筑灭火救援战法研究,不断提升处置高层建筑火灾等灾害的能力。

  

  (六)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依法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各类大型化工、电力、易燃易爆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大型物资仓库(基地)和港口、城市交通隧道的主管单位,要按照不低于二级普通消防站的标准建设专职消防队(站)。要针对本企业的火灾危险性,配备特种车辆和器材:大型化工、易燃易爆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专职队应配备大功率泡沫消防车,泡沫液储备量不少于灭火用量的2倍;大型电力企业专职消防队应配备干粉消防车;港口专职消防队应配备消防拖船;城市交通隧道专职消防队应配备照明车和大功率排烟器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扑救火灾需要,调动专职消防队及其灭火物资装备。

  

  要普遍建立群众性消防组织。镇(街)要依托保安、治安联防等组织建立多种形式专兼职志愿消防队,采用简易消防车、三轮摩托车安装水罐等形式,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城市社区要普遍建立由志愿人员轮流执勤的志愿消防队,依托治安岗亭和物业管理单位在社区设立消防执勤点,安装报警电话,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自救逃生和应急照明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建立消防巡查制度,逐步形成农村社区消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管理模式。

  

  三、扎实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七)拓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广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进机关,推动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消防志愿宣传服务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每年开展不少于4次专题消防安全教育,不少于2次应急疏散演练。教育、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工作内容。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并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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