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大力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要按照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要求,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中的骨干作用。市供销合作社要组织实施《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认真履行好回收管理主管部门的职能,健全工作规范和管理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研究行业发展政策,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化。要加快完成市中心城区的再生资源交易集散中心和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培育一批区域性回收利用龙头企业,大力推进全市性废旧家电、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报废汽车、农用机械等回收拆解基地和区域性集散市场、专业化分拣中心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供销社企业经营报废汽车、农用机械、废旧家电、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等拆解业务。要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回收网点建设,鼓励发展连锁网点和电子网络在线收废平台,五年内基本建成覆盖全市城乡、高效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各地要统筹布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设施和场地,优先解决用地指标,继续在项目审批、税收政策、财政补助和资金投入上给予支持。 (六)继续推进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网络优势,整合现有网点和社会资源,培育区域性商贸连锁龙头企业,发展农村连锁超市等新型业态,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对传统经营的医药、食盐、烟花爆竹、液化气等构建管理规范、设施齐全、安全消费的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规划和建设农村现代商贸服务集聚区及商业特色街,重点参与建设村、镇的连锁超市和农贸市场,促进农村商品流通。 三、大力加强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七)加强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建设。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履行为农服务和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机关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供销合作社要坚持合作经济组织特性,全面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和组织体系创新,努力提升自身经济运行质量,全面加强基层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巩固提升经营性服务功能,不断拓展公益性、社会性服务领域。要不断加强系统合作与联合,整合社会资源,实行开放办社,切实增强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能力。 (八)加强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基层供销合作社是植根农村、贴近农民、强化为农服务的基本环节。要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重点镇(街道)基层供销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规定重组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可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支持政策。要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制度建设,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要在坚持合作制基础上,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机制和分配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社有资本与农民资本、职工资本、社会资本结合的多元资本运作方式。要大力加强专业合作服务,鼓励供销合作社采取多种方式领办或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发展龙头型和示范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要从满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出发,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继续加强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在搞好村级农资、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经营性服务的同时,不断拓展新的服务领域和项目,为农民提供综合服务。 (九)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行业协会搭建各类服务平台,开展内联外拓,展示展销活动,参与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和各类涉农培训工程,鼓励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开展农产品经纪人、庄稼医生、农资和再生资源从业人员等职业资格培训鉴定。 四、大力提升供销合作社经济活力和服务能力 (十)切实做好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所有权代表,依法享有重大决策、资产收益和处置以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要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或变相平调其财产,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维护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资产的完整性。要建立健全社有资产管理、运营、监督体制,实行社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完善出资人制度,建立社有资产运营主体,行使社有资产的投资运营职责,保持社有资产运营、监管及其收益的独立性,由此而产生产权主体变化的,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做好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断增强自身经济实力。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上一级社代为行使所有权、管理权、收益权。要积极探索和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由上级社对下级社开展年度工作评价,以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