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规[2011]42号
【颁布时间】 2011-02-12
【实施时间】 2011-0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0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

  (建规〔2011〕42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规划局:

  

  2010年12月1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推进我省城镇化建设,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贯彻实施好《条例》,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总结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的。《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城乡规划的作用与地位,突出了城乡规划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公共政策属性;强调了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加强了城乡规划对城乡各项建设的指导与调控;细化了城乡规划制定、审批和修改程序,规范了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建立了完善的监督与约束体系,明确了城乡规划的责任关系;提出了具有安徽特色的规划管理要求,顺应了安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条例》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依据,《条例》的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保障和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城乡规划部门与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制定实施的意义,提高广大干部职工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充分认识新时期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性,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要充分体现区域统筹、城乡统筹的理念。要综合考虑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协调发展,根据城、乡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制定、实施好相关规划。

  

  (二)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要认真分析城乡建设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明确“三区四线”范围,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步骤和建设标准,推进城乡建设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要科学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合理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要切实关注中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要加强对公共安全的研究,完善防灾减灾规划,同步提高城乡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四)坚持科学决策程序。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程序,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提高规划决策程序的透明度,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

  

  (五)坚持保护历史文化,保持地方特色。要根据我省历史文化特征,切实保护好我省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延续城乡文化脉络,处理好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加强城乡特色塑造,提高城乡建设水平。

  

  (六)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制定城乡规划要以经依法批准的上位规划和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为依据,各级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实施规划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条例》规定的事权进行监督检查。

  

  三、认真做好当前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工作

  

  (一)抓紧组织《条例》的学习和宣传。

  

  1、全面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以及标语牌、宣传栏等,采取专题讲座、现场咨询、赠送《条例》读本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条例》。2011年3月1日定为《条例》宣传日,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本地区《条例》的宣传实施方案,并于2011年2月25日前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会同省委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化建设知识专题培训工作的意见》,将城乡规划知识与《条例》纳入各级党校与行政学院的培训内容。2011年3月至6月将分层次、分片区对市县城乡规划管理人员、城乡规划编制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带头认真学习《条例》,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活动,要利用市县党委中心组学习,党政干部联席会等形式开展《条例》的学习。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