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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规[2011]42号
【颁布时间】 2011-02-12
【实施时间】 2011-0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0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2、加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经费的保障。城乡规划作为重要的公共政策,其编制、管理经费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积极争取国家“十二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专项资金,争取建立省级专项保护资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财政部门的支持,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3、加快城乡规划队伍建设。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积极推进注册规划师执业制度的建立,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针对城乡规划管理技术人才严重不足,尤其是镇、乡、村规划管理机构和人员缺失的实际情况,积极争取本级政府及人事部门的支持,充实城乡规划部门人员,配备、引进和培养规划专业技术人才,尤其要加强乡镇规划管理机构建设,确定相关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确保村镇规划、建设和监管工作全面到位。

  

  (五)严格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1、积极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省政府将根据《条例》规定向设区的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当地城乡规划管理、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工作进行督察,首批派驻试点工作于2011年上半年完成。各市应按照《条例》规定,及时启动向下级政府派驻规划督察员工作。

  

  2、加大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对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不当行政许可予以撤销,对重大违法行为直接实施行政处罚,并适时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条例》规定,做好对下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建立违法建设的认定、巡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畅通违法建设举报渠道,严厉查处违法建设,坚决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同时,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的动态监管机制。

  

  贯彻实施《条例》是一项长期工作,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对各地贯彻实施《条例》与城乡规划工作进行考核,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措施,加强组织落实,共同推动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实现新的跨越。各地贯彻实施《条例》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报我厅城市规划处、村镇规划与建设处和省建设稽查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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