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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规[2011]42号
【颁布时间】 2011-02-12
【实施时间】 2011-0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0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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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序推进城乡规划的制定工作。

  

  1、组织好有关城乡规划的制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做好各类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抓紧组织制定新一轮《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10-2030)》,做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城镇体系规划》的报批、实施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环巢湖城市空间规划制定工作。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抓好城市、镇新一轮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加快规划制定、报批进度。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以及《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加强对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要按照《条例》规定,做好规划的审批和备案工作。

  

  2、严格遵循城乡规划制定的原则。城乡规划的制定要突出科学性、超前性和特色性,加强对城市产业空间需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交通组织等重大问题的研究。规划编制要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下位规划必须符合上位规划。今年第四季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开展对城乡规划成果合法性的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条例》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加强对《条例》的学习,严格本单位的人员及图章管理,确保城乡规划编制质量。

  

  (三)严格城乡规划的管理和实施。

  

  1、规范城乡规划“一书三证”许可制度。城乡规划许可必须在城乡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对确需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进行独立选址建设的,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办理。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条例》所明确的“一书三证”的适用范围、许可要件、许可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优化本地区“一书三证”的核发程序和流程,提高行政效能。对违反选址意见书分级核发管理规定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地区 “一书三证”的管理情况将作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度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2、严格规划条件的管理。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组织项目建设,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3、全面开展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积极推进《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的报审工作,尽快出台办法。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细化规划核实的程序及要求,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工作。

  

  4、规范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许可。对于未经批准建设、未按批准内容建设以及到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必须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5、加强建设项目城建档案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积极推进《安徽省城市档案管理办法》的制定,进一步理顺城建档案管理架构,规范管理程序。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创新管理手段,增强建设单位报送建设档案的自觉性、主动性、强制性。要加强建立城镇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发挥城建档案在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

  

  (四)加强城乡规划制度及队伍建设。

  

  1、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按照《条例》规定,报请省政府调整安徽省城市规划委员会人员组成,开展专家和公众选聘工作,优化省城市规划委员工作规程。进一步优化城乡规划公示制度,对现行的《安徽省城乡规划公示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各市、县要根据《条例》规定,尽快建立并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明确其作为议事机构的职责,规范人员组成、审议程序、表决方式等;要结合当地城乡规划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城乡规划公示方式、场所、内容等规定;各地要对本地区现行的与《条例》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和规定进行清理、修改,并于2011年2月底前完成清理;各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立、调整文件及规章制度清理情况要及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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