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办理行政审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所申请行政审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的行政审批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且材料齐全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后受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对所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作出决定,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需要依法通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技术鉴定后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拟委托的专业机构。招标方案应当事先经本单位法制部门审查同意,招标结果应当公示,并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备案。 行政审批要件中属于申请人自行选择服务或者中介机构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服务或者中介机构。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审批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使用有关行政审批信息时,应当依法保守有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做好行政审批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行政审批事项完成后应当及时归档。 行政审批案卷应当符合一案一卷、目录完整、材料齐备的基本要求,能够完整反映整个行政审批流程。 第四章 信息公开与统计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依法实行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依法查阅。 行政机关内部审批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五条 行政审批实施情况实行统计分析制度。 行政审批情况统计分析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系统反映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全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和作出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六条 行政审批情况统计分析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市、区市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行政审批情况的统计分析、统计检查工作并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各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实施行政审批情况的统计分析,按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的要求对有关信息进行搜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 第三十七条 行政审批情况统计分析采用填报年度报表和撰写行政审批情况分析报告方式收集、整理资料。 年度报表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 各区市政府和实施行政审批的市政府各部门填写年度报表,并按照规定拟定本部门行政审批情况分析报告,于当年度11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部门,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汇总并拟定全市的行政审批情况分析报告报市政府。 区市政府部门拟定的行政审批情况分析报告应当上报同级政府。 第三十八条 行政审批情况统计报表通过以下渠道报送: (一)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报送本部门行政审批统计报表和情况分析报告; (二)区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报送本地区行政审批统计报表和情况分析报告; (三)被授权组织的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委托行政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报送有关授权或者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审批统计报表和情况分析报告。 第三十九条 行政审批统计报表和情况分析报告须经本机关负责人、制表人签字确认后报出。 第四十条 各行政机关依法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交接、档案等管理制度,保证统计资料的质量,防止重复、遗漏和错误统计。 第四十一条 全市行政审批统计数据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管理,向市政府报告后对外公开。 区市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负责本辖区行政审批统计数据的管理和公开工作。 第五章 投诉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增加行政审批项目或者增加审批条件的,违规指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服务的,可以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