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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1-20
【实施时间】 2011-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2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环境安全保障体系的意见

[接上页]
五、建设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体系

  (一)大力开展水体生态保护和修复。以水环境容量和承载力为基础,按照水(环境)功能区纳污能力和污染物限排总量的控制要求,综合运用工程、技术和生态方法,对水体污染较为严重的江河流域和平原河网地区以及水质为ⅳ、ⅴ类和劣ⅴ类的重点水(环境)功能区,实施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加强对钱塘江、瓯江、太湖等主要流域源头地区以及饮用水源、战略性水源、地下水水源的保护,实施主要供水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工程。在杭嘉湖、萧绍宁、温黄、温瑞等重点平原地区实施河道生态化整治,开展甬江、鳌江生态修复试点,实施瓯江干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试点。加快推进湿地保护地方立法,深入实施《浙江省湿地保护规划》。到2015年,全省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的趋势基本得到遏制。加强沿海滩涂、重点港湾与重点海域生态修复,重点实施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和乐清湾等生态修复工程,启动海岛生态修复试点工程。

  (二)推进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建设。制定实施《浙江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加强各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促进生物多样性和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加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环境监管,提升其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完善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及早期预警体系,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确保珍稀物种及其生境安全。在全省海域和淡水流域建设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增殖放流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严格控制入海排污总量,加大陆源污染治理力度,推进海洋生物资源和重要港湾、重点海域生态环境恢复工程,构建蓝色生态屏障。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制订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和污染土壤修复使用标准,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数据库,加强对污染耕地、污染场地、废弃矿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修复和对已搬迁污染企业原址开发利用的监管,建设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工程。到2015年,完成台州市土壤污染修复控制项目,建成典型地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土壤修复工程。实施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加强对农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生态保护,强化农田土壤重点污染区治理和修复。

  (四)加强森林生态建设与水土保持。全面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着力提高重点公益林林分质量。继续加强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加快平原绿化步伐。到2012年,全省重点公益林占林业用地面积比例达40%左右,沿海基干林带基本合拢。到201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1%以上,平原地区林木覆盖率达到18%以上。实施坡耕地和经济林地水土流失规模治理,大力推进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和泥石流灾害防治。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重点做好露天开采矿山的边坡整治及复垦、复绿和景观修复工作。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及时评估矿山生态修复成效。到2012年,全省需治理的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2%,2015年达到95%。加强交通工程水土保持和弃土方治理,推进绿色通道建设。

  六、建设环境执法与应急保障体系

  (一)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案件移送、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监察执法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环保队伍建设,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开发建设项目和工业企业较集中、环保监管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要重点加强基层环保监察执法力量建设,在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加强保障。到2015年,省、市、县三级环境监察机构全部通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化建设验收。

  (二)加强环境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强化环境应急资金、装备、人力、技术保障,加强部门应急联动,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专家库,加强环境应急资金保障和物资储备。加强海洋环境应急监测装备建设,提高海洋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各级环境监测实验室要提升装备水平,加强对生物藻种、毒素和油污的监测鉴定。重点海港和内河港口逐步配备环境应急监测船。到2015年,依托政府综合应急平台,建成比较完善的环境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环境应急监测装备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进一步提升。

  (三)加快完善环境应急制度。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责任体系和工作制度,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有效提高环境应急能力。到2012年,市、县(市、区)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全面编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有计划地加强环境应急演习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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