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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1-20
【实施时间】 2011-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2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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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真实施“双信封”评审办法

  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根据基本药物采购计划,面向全国范围内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采取“双信封”评审办法,实行全省统一集中采购。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即要求企业同时投经济技术和商务两份标书,第一轮先根据企业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gmp(gs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历史情况、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评审经济技术情况,合格者进入第二轮包括价格指标在内的商务标评审。第一轮评审要以客观指标为主体,尽量减少主观分,第二轮评审以价低分高为原则,第一轮评分带入第二轮综合计算,确定入围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对独家品种实行单独议价、综合评审,满足条件后入围;对临床急需、企业生产积极性不高、市场供应紧缺以及单价在15元以下的低廉价药品继续实行单独评审;对极少数采购有困难的药品,视情采取定点生产采购方式。探索与有关省(区、市)联合采购方式,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保障供应。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入围候选品种既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目录,同时也纳入二、三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按照本通知规定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后,不再组织二、三级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

  六、规范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

  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的执行。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由采购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各供货企业原则上不得拒绝。

  七、保障基本药物及时配送到位

  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原则上基本药物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由生产企业委托经营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在此之前,基本药物继续由入围候选品种的生产企业直接委托入围候选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作为供货主体,都要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药品采购管理、入库管理和使用管理。鼓励通过发展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进一步降低药品流通成本,实现药品流通公开化、透明化,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兼并重组,加快结构调整,规范基本药物生产流通秩序,促进药品生产流通行业健康发展。

  八、严格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

  各地要建立完善的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在卫生部门设立基本药物结算专用账户,制定付款流程和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申请采购药物时,将预算货款拨付基本药物结算专户。网上采购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仔细查验,确认无误后及时完成药品验收入库及网上确认,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验收入库网上确认,及时出具网上采购数量证明。县(市、区)卫生部门接到省药品采购中心网上采购数量证明后(或通过网上查证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的网上采购证明),根据采购合同和用款计划申请,及时完成与药品配送企业或生产企业的药款结算和支付,确保从交货验收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未能按时付款的,有关责任方要向企业支付违约金。各地要根据30天周转期设立基本药物采购周转金,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足额支付。

  九、健全信息公开和诚信记录制度

  省卫生行政部门在采购结束3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入围企业,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监督基本药物采购,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对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入围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次违规严厉警告,并限期纠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二次违规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将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两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我省任何药品的集中采购;违反相关法律的,要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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