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天津市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计计〔1978〕23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建设资金、专项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国债和中央专项补贴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融资,利用政府资源贷款、政策性贷款等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特定目的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和赠款安排的建设项目。(如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按照相应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成本包括: (一)工程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 (二)工程建设其他费,包括规划、设计、勘察、招标代理等标准取费及征地拆迁、配套迁改、环评等费用; (三)预备费; (四)建设期贷款利息。 第四条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现行管理职能,对项目建设成本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审计部门负责项目审计监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成本控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拆迁等单位负责各自环节的建设成本控制。各相关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各个阶段全过程管理,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决算的原则,建立完善成本控制制度,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方案设计控制 第七条 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市建设交通、交通港口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市域综合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专业(项)规划,制定行业近期建设规划。从事项目建设的相关区县、部门和单位,根据行业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提出三至五年实施的项目,纳入行业项目储备库,其中重点项目纳入市重大项目储备库。未纳入行业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八条 完善项目前期计划制度。列入当年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提前一年以上下达前期计划,合理安排项目前期各阶段工作进度。建设单位应按计划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达到相应深度要求。 第九条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多方案比选。 在前期方案阶段,对于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咨询设计单位进行前期方案设计,并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评选论证,确定推荐方案。建设单位据此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估算。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方案,经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充分论证后提出推荐方案上报。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进行论证评审,对各建设方案和项目估算进行分析比较和综合评价,确定最优方案。 第十条 加强项目融资方案的论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编制完整的项目融资方案,并对融资方案的经济性、合理性进行论证评价,落实还款来源,随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建设项目审批部门。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推行设计监理制度。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可对重大项目实行设计监理,受委托的设计监理单位资质应不低于设计单位。设计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不得有关联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