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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设计监理单位负责从技术、施工、经济等方面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优化,控制设计深度、质量和进度,对结构设计进行复核。设计监理费用纳入项目成本。 第三章 概算控制 第十二条 完善概算指标体系。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概算编制办法和概算定额,并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调整。建设单位据此编制项目概算。 第十三条 建立建设工程单位造价指标体系。为严格控制建筑安装工程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根据概算定额,编制各类工程估算和概算的单位造价指标,作为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确定限额设计及估算、概算分析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四条 完善规划、设计、招标代理、监理及环评等工程建设其他费计费标准。计费标准遵循以下原则: (一)国家或我市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标准计费; (二)相关规定中标准不一致的,原则上采用费率较低的标准计费; (三)可通过市场竞争确定的费用项,标准适当下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设计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 第十六条 加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概算审核。各有关部门依各自权限,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评审,通过后批复。批复的概算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及概算未经批复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招投标。 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或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工艺技术方案发生较大变化的,必须对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研究论证,报原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严格概算调整审查。对于概算需要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原设计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文件,提出概算调整申请。原概算审批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重点对调整依据、内容和计价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核,通过后批复。凡未批准确认的变更不予纳入概算调整范围。概算需要调整的项目未履行概算调整手续的,不予办理项目决算。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概算等建设程序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 征地拆迁和配套迁改控制 第十八条 加强征地拆迁成本控制。在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前,建设单位必须对拆迁协议的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并提供由建设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和拆迁单位共同签订的拆迁协议,涉及征用集体土地的项目应提供征地协议,作为项目概算确定依据。 第十九条 加强项目拆迁费用监管。建设单位、拆迁单位和拆迁资金开户银行在市财政部门监督下,对拆迁资金支付实施共同监管,拆迁费用必须经建设单位和拆迁单位确认后,由拆迁资金开户银行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或安置房建设单位。严禁建设单位和拆迁单位套取、截留、挪用征地拆迁资金。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规划设计单位和各管线专业单位深入现场查勘,认真进行方案比选和优化,编制科学、合理、经济的配套管线迁改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严格配套管线迁改成本控制。项目涉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排水、再生水、燃气、路灯、园林绿化等配套迁改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恢复重建,并承担项目范围内的重建费用。无法恢复重建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合理确定配套迁改标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场因素,制定和调整全市配套迁改标准。迁改标准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自来水、再生水、排水、燃气、热力、路灯和通讯的管线及设施,按照相关专业现行预算基价计算,包括直接工程费、规费和税金; (二)电力设施,110千伏及以上迁改工程按现行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计算,包括直接工程费、规费和税金,10千伏和35千伏架空线入地工程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道路挖掘修复,按现行《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执行; (四)管线迁改工程材料价格按《天津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水平确定。 第五章 工程变更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