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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1-19
【实施时间】 2011-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2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应按照先审查、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程序执行。变更应履行审查程序,落实资金来源。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和范围,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对建设内容、规模、范围和标准作出的变更为重大变更,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论证后上报,由原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审查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  由于设计、施工调整引起的,不改变建设内容、规模、范围、标准的变更为一般变更。单次一般变更在以下范围内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现场确认工程量,形成分析报告备查:

  (一)施工合同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变更3%(含)以下的;

  (二)施工合同5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变更2%(含)以下的;

  (三)施工合同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变更1%(含)以下的;

  (四)施工合同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投资变更0.5%(含)以下的。

  超出上述范围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专家论证审查后形成工程变更意见,于7日内报原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加强项目变更资料的管理。变更资料应包括变更的主要原因和依据、主要内容、处理方法、工程量及估算造价等,并留存音像资料以及会议纪要、审批意见、评审论证文件和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各方会签确认文件等相关支持性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专业配套、材料和设备采购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施工招标控制价应在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范围内;设计、监理招标控制价应在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合同外工程签证。建设单位应根据中标结果分别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设备供货等单位签订合同,细化合同条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7日内,合同签订双方应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的合同作为项目竣工结算和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推行重大项目全过程建设成本跟踪管理。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投资规模大、社会影响力强、急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可委托评审机构或造价咨询单位对项目建设成本进行全过程控制,并对概算的执行情况出具报告。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逾期未提交的,建设单位可按照现有工程资料作为结算依据;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0日内完成内部审核,逾期未完成审核的,以施工等相关单位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相关结算文件上报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评审。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对项目建设成本支出真实性、合规性、概算执行情况、决算依据是否充分等进行自评,报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后,

  抄送建设项目审批部门。

  国家对于工程竣工决算另有规定的,依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推行项目后评价制度。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等组织对重大项目进行后评价,重点对概算、预算和合同执行情况、变更控制、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价,为以后项目的投资决策、建设成本控制和经济效益提供参考借鉴。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前期手续、工程变更、竣工决算、设施移交等环节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和范围,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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