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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应按照先审查、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程序执行。变更应履行审查程序,落实资金来源。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和范围,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对建设内容、规模、范围和标准作出的变更为重大变更,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论证后上报,由原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审查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 由于设计、施工调整引起的,不改变建设内容、规模、范围、标准的变更为一般变更。单次一般变更在以下范围内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现场确认工程量,形成分析报告备查: (一)施工合同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变更3%(含)以下的; (二)施工合同5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变更2%(含)以下的; (三)施工合同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变更1%(含)以下的; (四)施工合同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投资变更0.5%(含)以下的。 超出上述范围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专家论证审查后形成工程变更意见,于7日内报原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加强项目变更资料的管理。变更资料应包括变更的主要原因和依据、主要内容、处理方法、工程量及估算造价等,并留存音像资料以及会议纪要、审批意见、评审论证文件和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各方会签确认文件等相关支持性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专业配套、材料和设备采购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施工招标控制价应在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范围内;设计、监理招标控制价应在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合同外工程签证。建设单位应根据中标结果分别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设备供货等单位签订合同,细化合同条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7日内,合同签订双方应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的合同作为项目竣工结算和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推行重大项目全过程建设成本跟踪管理。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投资规模大、社会影响力强、急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可委托评审机构或造价咨询单位对项目建设成本进行全过程控制,并对概算的执行情况出具报告。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逾期未提交的,建设单位可按照现有工程资料作为结算依据;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0日内完成内部审核,逾期未完成审核的,以施工等相关单位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相关结算文件上报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评审。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对项目建设成本支出真实性、合规性、概算执行情况、决算依据是否充分等进行自评,报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后, 抄送建设项目审批部门。 国家对于工程竣工决算另有规定的,依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推行项目后评价制度。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等组织对重大项目进行后评价,重点对概算、预算和合同执行情况、变更控制、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价,为以后项目的投资决策、建设成本控制和经济效益提供参考借鉴。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前期手续、工程变更、竣工决算、设施移交等环节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和范围,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