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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交客[2011]56号
【颁布时间】 2011-01-28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4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分别简称省际客运车辆和客运站)以及从业人员的管理,维护省际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规范营运服务标准,促进省际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省际客运企业和客运站的经营及其相关业务活动。

  

  本规范所称省际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进出本市的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本规范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责任主体)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省际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港口局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省际客运日常管理工作,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监督检查和综合执法工作。

  

  相关区(县)交通管理和执法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际客运行业的日常管理与执法检查工作。

  

  上海市省际客运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省际客运企业”)和从业人员按照本规范从事省际客运营运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  (企业标准)

  

  省际客运企业应当按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省际客运服务,可以制定本企业服务标准,其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要求。

  

  第五条  (社会监督)

  

  省际客运行业接受社会监督。市、区(县)交通管理部门和省际客运企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经常主动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省际客运管理服务。

  

第二章 省际班车客运


  第六条  (省际班车客运新增资源管理)

  

  省际班车客运新增资源时宜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发展原则:在线路发展时,优先考虑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实力强、安全管理状况好、经营信誉佳和承担较大社会责任的客运企业。

  

  (二)鼓励发展原则:经营同一起讫地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实行联合经营、统一结算等有利于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的,宜对该班线的运力投放、班次调整、站点安排等方面予以适当支持,鼓励将既有线路资源同新增资源进行整合。

  

  (三)控制发展原则:对年平均实载率低于70%的客运班线,一律不再新增运力,并从严控制新增座位数。对一类客运班线、与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平行的客运班线,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增运力。控制发展与原有线路重复或类似的线路,对与现有班线重复里程在70%以上的二类以上客运班线,严格控制新增班线和运力。控制发展与整合线路相关的新增线路。

  

  第七条  (省际班车客运新开班线管理要求)

  

  省际班车客运新开班线应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一)上海到邻近江苏、浙江(长三角地区)之间距离在400公里的省际客运班线布局目前已基本趋于饱和,未来将主要以调整、整合为主。同时,经上海市交通港口局与外省市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同意后,在正式予以许可的毗邻地区班线上,继续试点省际班线公交化改造,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经营、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解决跨省毗邻地区居民的出行需求,促进“同城化”、“公交化”发展。

  

  (二)以上海为基点,至泛长三角地区距离在400公里至800公里的班线,要根据铁路运输存在的优势和客运网络布局规划,寻找铁路的盲点,采取布点式发展,拾遗补缺,宜严格控制新增道路客运班线和运力。

  

  (三)对于距离在800公里至1200公里的班线,其发展应考虑铁路运输不能直达的劳动力输出地区,且途径道路70%以上应为高速公路(排除省级以下公路和夜间途径山区的情况)。

  

  (四)对于距离在1200公里至1600公里以上的班线,宜进行梯次转移,避免同高速铁路直接竞争。探索通过线路置换、缩短等方式进行资源调整。严格控制发展1200公里以上的超长距离班线,其起讫点所在地应为县级市以上,途径路线原则上要求全程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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