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交客[2011]56号
【颁布时间】 2011-01-28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4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规范

[接上页]


  (五)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严防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六)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等待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进站客运经营者不按时派车辆应班,1小时以内视为误班,1小时以上视为脱班。但因车辆维修、肇事、丢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且已提前告知客运站经营者的除外。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市运输管理处。

  

  (七)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

  

  (八)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行包。

  

  (九)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十)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省际客运站服务规范)

  

  (一)站容站貌

  

  1、客运站建筑物内、外墙面、玻璃幕墙清洁、无乱张贴、乱吊挂等现象;广告设置符合规定。

  

  2、地面整洁无垃圾、无痰迹、无积水、无乱堆物;废物箱及时清理;厕所无异味;座椅清洁,无破损;灯光明亮。

  

  3、各类导向标志、标识设置规范、清晰。

  

  4、售票窗口玻璃清洁明亮,按照规定公示票价。

  

  (二)服务设施

  

  1、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并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卫生、清洁。

  

  2、电子显示屏显示的信息准确、完整。

  

  3、开辟需要特殊照顾人员的绿色通道,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为旅客候车提供方便。

  

  4、设立“咨询服务台”,为中外旅客提供“双语”(普通话、英语)服务。

  

  (三)安全管理

  

  1、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对每位进站旅客的行包及托运行李必须通过危险品检查仪检查,对收缴的危险品留有登记记录。

  

  2、工作人员坚守岗位,严格检查制度,不出现漏检或脱岗等现象。

  

  3、售票处、候车大厅、停车区域等公共场所落实巡查制度,保证旅客候车秩序正常,消防设施完好;应急通道畅通。

  

  4、除划定的吸烟区外,做到售票大厅、候车室、停车区域内禁烟。

  

  5、对每一辆始发的营运客车必须进行相关设施的安全和技术例检,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省际客运车辆


  第十三条  (省际客运车辆服务规范)

  

  (一)设施标准

  

  1、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2、客运经营者应当按时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做好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行驶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必须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车辆类型达到中级以上。

  

  4、车辆尾气排放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5、新购客车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交通运输部第11号令)规定的标准。

  

  6、所有车辆按规定必须配置灭火器、逃生锤、应急阀门等设施。

  

  (二)车容车貌

  

  1、车辆的座椅、空调、车窗、厕所等设施齐全、完好,轮胎钢圈及轮胎外侧无污垢。

  

  2、驾驶室仪表台无积尘,除放置线路牌或包车牌外,不随意堆放其他物品;挡风玻璃不粘贴未经批准的张贴物及过期证照。

  

  3、车内地板无杂物;卧铺车辆床单、被褥清洁、无异味。

  

  4、车身整洁无明显破损,无油漆脱落和锈斑。

  

  5、除在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和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行业统一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外,不得喷印广告等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省际客运车辆安全要求)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