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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42号
【颁布时间】 2008-02-20
【实施时间】 2008-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6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2008年乌鲁木齐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接上页]
3、泥石流

  由于泥石流的发生取决于物质来源的数量、地形条件以及降雨量大小,而乌鲁木齐市各泥石流沟这三项条件都具备,因此,监测的关键就是对激发因素降雨(暴雨)的监测,可采用设固定雨量监测站和临时雨量监测点方法进行雨量监测。

  对于监测结果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以便于整理分析,做出准确及时的预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及财产损失。

  


  八、2008年乌鲁木齐市地质灾害防治建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对于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区(县)政府做好防治工作,受益单位参与;对于人为造成的地质灾害,本着“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督促灾害诱发者进行治理。在市区的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竖立警示牌,提醒群众注意。必须引起足够重视的是,由于不合理切坡造成的崩塌、滑坡等隐患已成为地质灾害主要诱发因素,市属以及各区(县)规划、建设、国土、地震、安监、人防等部门应要求此类工程建设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加强对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中易发区的地质环境监测和预报,建立和健全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机制。

  (一)由天山区政府负责,在黑甲山片区进行整体开发时,对该山体滑坡进行治理;组织相关单位对燕南社区等地质灾害区滑坡进行治理。对暂不能治理的采取避让等措施。

  (二)由沙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冷库社区崩塌、馒头山崩塌、宝山路西侧南段、雅玛里克山滑坡等地质灾害区崩塌进行治理。对暂不能治理的采取避让等措施。

  (三)由新市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蜘蛛山崩塌、蜘蛛山滑坡、鲤鱼山东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区进行治理。对暂不能治理的采取避让等措施。

  (四)由水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水磨沟村崩塌、新民路荣昌社区崩塌、沿河路崩塌、原新纪煤矿和现天发煤矿塌陷区等地质灾害区进行治理。对于红山虎头峰崩塌由水区政府、市林业(园林)局和市交警支队负责,在山顶危险区域设立围栏和警示标志,在山下道路旁设立警示标志,在对悬石有影响的范围内禁止浇水绿化。委托专业单位对山体进行定期监测,委托权威单位对山体滑落的危险性进行评估,对加固方案进行科学合理的论证。红山人防工程不得再扩建。对暂不能治理的采取避让等措施。

  (五)由米东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辖区内崩塌、滑坡特别是芦草沟乡一带受防空洞影响的危房等地质灾害区进行治理,对暂不能治理的采取避让等措施。

  (六)由达坂城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阿拉沟河两岸及艾维尔沟一带泥石流、红山村南小沙沟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区采取治理和避让等措施。

  (七)由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辖区内(尤其是后峡段)崩塌、滑坡、南山山区蛇腰沟、西白杨沟、东白杨沟一带泥石流,长胜大队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区进行治理,对暂不能治理的采取避让等措施。

  (八)根据“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乌鲁木齐县、各区政府负责监督本辖区内煤矿对其造成的塌陷区进行治理,铺设防渗材料后,将城市建筑垃圾、工业废物进行处理后填埋,暂时不宜回填的应在塌陷区四周危险地段设立警示标志,禁止人畜通行和工程活动;对采矿形成的危岩体责成矿山企业处理。对暂不能治理的采取避让措施。

  (九)由公路、铁路主管部门以及路段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对216国道、312国道、吐乌大高等级公路、兰新铁路等交通沿线的地质灾害进行预防与治理。交通部门应加强对汛期前的交通巡检工作,组织人员及时清除危岩体,修建疏洪排洪设施。

  (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尤其是高易发区)的环境监测预报,由气象局、防洪办等部门健全和完善气象、水文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密切注意天气变化,遇有大的降雨、降雪等异常气象变化,应会同国土资源局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做好准备。

  (十一)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尤其是高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阶段,必须做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对有重大价值或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还应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城市规划时,要考虑地震活动断裂带的影响,对已探明的地震活动断裂带,建设工程应避开,对尚未探明的,应进行断层勘察。

  (十二)两个开发区建议根据自身区域地质实际,在充分勘查研究的基础上,参照本“方案”制定相应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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