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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42号
【颁布时间】 2008-02-20
【实施时间】 2008-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6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2008年乌鲁木齐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接上页]


  九、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意义

  地质灾害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制是整个防治工作成败与否的关键。各级政府必须发挥骨干作用,实行首长负责制。我市现已成立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领导小组,各区(县)及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管理机构,以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层层负责,使防治工作有序进行。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明确减灾责任和权益。对自然因素引起的地质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受益者合理负担;对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诱发者负责治理。完善群测群防监测网络,充分发动群众,让群众掌握相应的防灾知识并积极参与,才能真正使防灾减灾工作落到实处。

  地质灾害现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发展、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重要因素,要将防治地质灾害提高到保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高度来认识,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各区(县)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把经济建设与防灾减灾工作紧密结合,把除害与兴利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地质灾害的发生率和损失降至最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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