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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成建委发[2011]60号
【颁布时间】 2011-02-10
【实施时间】 2011-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2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的通知

[接上页]


  剧场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周围的墙体均应采用防火隔墙,主台通向各处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水幕;(《剧规》第8.1.2、8.1.3条)

  

  变电间之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前室及甲级防火门;(《剧规》第8.1.5条)

  

  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剧规》第8.1.10条)

  

  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燃气装置时应设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剧规》第8.1.11条)

  

  观众厅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检修马道及观众厅及舞台内的灯光控制室、面光桥及耳光室各界面构造、舞台(包括主台、侧台、后舞台)内的天桥、渡桥码头、平台板、栅顶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剧规》第8.1.4、8.1.7、8.1.8、8.1.9条)

  

  观众厅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有关宽度、踏步设置等规定。(《剧规》第8.2.2条)

  

  31. 集中式旅馆的每一防火分区应有不少于2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62-90第4.0.4条)

  

  旅馆建筑内的商店、商品展销厅、餐厅、宴会厅等火灾危险性大、安全性要求高的功能区及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设置相应耐火极限的防火分隔。(《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62-90第4.0.5条)

  

  32. 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宜独立设置;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如与其它库房合建时,应设有防火墙隔断。(《商规》第4.1.2条)

  

  33. 商店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商规》第4.1.7条)

  

  34.大型商店营业厅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不少于2座直通屋顶平台的楼梯间;(《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以下简称《商规》,第4.2.4条)

  

  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应按规定计算,并以此确定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宽度。(《商规》jgj48-88第4.2.5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第5.3.17.5条)

  

  35.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以下简称《汽防规》,第5.1.1条)

  

  36.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停车数超过50辆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汽防规》,5.1.3条)

  

  37. 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出入口应采用水幕或设置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汽防规》,5.3.3条)

  

  汽车疏散坡度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汽防规》第6.0.9条)

  

  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应设防火隔墙。(《汽防规》第6.0.10条)

  

  38. 高层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四条-第十条)

  

  二、给排水专业

  

  1.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高规》第6.3.3.11条)

  

  2.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高规》第7.1.1条)

  

  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高规》第7.2.4条)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计算确定,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均匀布置。(《高规》第7.3.6条)

  

  3.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高规》第7.2.1、7.2.2条)

  

  4.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 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高规》第7.4.2条)

  

  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高规》第7.4.6.1条)

  

  5.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高规》第7.4.4条)

  

  6.符合条件的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高规》第7.3.2条)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通过计算确定;(《高规》第7.3.3条)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00m。(《高规》第7.3.4条)

  

  7.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高规》第7.4.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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