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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0.专业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室外可资利用的市政给水管根数、管径、压力或生活、生产、室内外消防给水来源情况;应对高层建筑的分类、多层建筑中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建筑物的面积和体积等基本情况予以说明(该部分内容应与建筑等专业一致);建筑物中餐饮厨房、泡沫灭火设施、气体灭火设施等部分,如果甲方另外委托专业设计部门设计,应做到给水、排水或消防给水预留管接头;设备应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和数量。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 31.居住人数超过2.5万人的居住区或建筑面积总和大于50万m2的民用建筑及民用建筑群的消防给水应按照《四川省特大规模民用建筑(群)消防给水设计导则》(川建发[2010]41号)进行设计。 三、暖通专业 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高规》第6.2.1条)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当封闭楼梯间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高规》第6.2.2条)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高规》第6.2.3.2、6.2.3.3条)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高规》第6.2.4条)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封闭避难层(间)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高规》第8.3.1、8.3.2条) 2.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内走廊、无窗房间、中庭等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相关规定。(《高规》第8.4.1、8.4.2条) 3.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高规》第8.4.4条) 4.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高规》第8.4.9条)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高规》第8.5.6条) 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为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高规》第8.5.7条) 5.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高规》第8.4.11条) 6.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高规》第8.4.12条) 7.符合条件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高规》第8.5.3条) 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高规》第8.5.5条) 8.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高规》第4.1.12.2条) 9.面积超过2000㎡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汽防规》第8.2.1条) 10.地下汽车库风机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汽防规》第8.2.4条) 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汽防规》第8.2.5条) 11.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新风量必须符合相关要求。(《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l-2008,第15.3.7条) 12.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l-2008,第15.3.8条) 四、电气专业 1.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以下简称《供配电规范》,第3.0.1条) |